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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年度徐汇区小学一年级招生通告

作者(来源):教导处    发布时间:2019-03-15

一、招生对象

201291日—20138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推迟一年入学。

二、招生原则

1.根据“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继续实行对口入学的办法,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对于区域内入学矛盾突出的学校实施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多胞胎、二胎除外),班额原则上不超过45

2.对于本区户籍地(户主为直系亲属或儿童本人)与居住地(产权人为直系亲属或儿童本人)一致的适龄儿童,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按照入户籍时间长短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实行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3.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选择居住地登记入学的,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再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

4.符合就读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统筹安排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优先安排持有积分达标的《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三、信息登记

    (一)2019年,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shrxbm.shmec.gov.cn)进行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信息登记。318日,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开通。423为本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之后不得更改入学信息。810日为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二)凡在本市就读幼儿园的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可在48日—423日带好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前往就读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

1、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

1)常住户口,携带适龄儿童的户口薄、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并提供与登记(回执)一致的本区自购房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等相关居住证明。

2)集体户口,参照居住地入学。

注:本区户籍中重度智障、听障和视障的适龄儿童,纳入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

2、外省市户籍的适龄儿童:

1)携带适龄儿童的户口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2)携带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3)携带父母一方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如有积分达标的通知书一并提供),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71日至20196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6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4)携带与居住证地址一致的本区自购房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儿童本人的合法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须与父母一方所持居住证的居住地址,以及本区自购房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上的居住地址相一致)。

3港澳台、外籍适龄儿童:

1)携带适龄儿童的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外国护照》);出生证;预防接种证;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

2)携带与居住证或登记单一致的本区自购房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等相关居住证明;

3)携带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及居住证明,外国人还需提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人居留证》等。监护人的居住证明必须与适龄儿童的居住地址相一致。

(三)凡未在本市就读幼儿园的适龄儿童,如选择在本区就读的,法定监护人可在规定时间至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告知书。

1、登记时间:48日、9日、10日、13日、14日、18日、22日、23日;510日; 610日;710日;810日;下午1:30——4:30

2、登记地点: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接待大厅(百色支路28号)

3、登记所需材料:同上

(四)完成信息登记后,家长可通过手机获取上海基础教育发出的短信同时家长须在423日前,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首页,点击“学生照片上传”按钮,按照规定样式上传适龄儿童的照片,作为入学报名、公办小学验证或民办小学面谈的重要依据。

四、关于公办小学入学报名验证

1、报名验证时间和地点:

518日—519  上午8:3011:30,下午1:003:00

615日—616  上午8:3011:30,下午1:003:00

报名验证地点:按短信通知要求

2、家长必须带领适龄儿童,并携带以下材料,凭手机短信通知到指定报名验证点,进行现场核对和验证:

1)《入学信息登记表》;

2)信息登记时提供的所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3)预防接种证。

3、各报名验证点要对适龄儿童家长携带的证件进行核对,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居住证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验证,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

4、本区户籍中重度智障、听障和视障的适龄儿童,完成网上信息登记后,到徐汇区董李凤美康健学校验证报名(浦北路1109号,电话:54182577×8222),学校做好初步测定、登记、上报手续,待参加全市组织的鉴定后,安排进入相应的学校就读。

五、关于民办小学招生

1、本区民办小学的招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统一纳入我区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跨区招生。严禁民办小学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学校招生简章须于311日前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经审核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和“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

2426日—428日,符合入学条件并有意愿就读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可登录“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 shrxbm.shmec.gov.c)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

3518日—519日,学生凭面谈通知,携带户口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本市户籍人员人户分离居住登记(回执)》等相关证件参加民办小学的面谈。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面谈过程向市和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民办小学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520日—521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23日—524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回复短信或登录“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 shrxbm.shmec.gov.c)及时完成确认工作。家长一旦完成确认后,该生即被民办小学所录取,不再被安排至公办小学就读。民办小学招生工作于527日完成,学校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根据第一批公办小学验证和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本区户籍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为原则,按照相关学校招生细则安排入学。

六、关于“校园开放日”活动

1.“校园开放日”活动主要是向适龄儿童及其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成果等。39日上午8:3011:00公办小学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413日—421日,民办小学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民办小学“校园开放日”活动由各校自行决定,请家长及时关注各民办小学校园网首页,了解相关信息。

2.适龄儿童由一位家长陪同,自愿参加“校园开放日”活动,请适龄儿童家长提前关注各校的校园网,或到各校门卫室索取关于“校园开放日”安排及具体要求(含携带证件要求),有序参加“校园开放日”各项活动,照看好适龄儿童,无需携带任何学生简历或各类获奖证书。

七、区招生政策咨询(国定假日和中高考期间除外)

1.网址:http://zsks.xuhui.gov.cn/

 2.咨询电话:54361242     联系人:杨老师、孔老师  

时间:3--9月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3. 接待时间:3月—6月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00

             7月—9月 周二和周五 上午 8:3011:00

接待地点:百色支路28号接待大厅     联系人:黄老师  

八、学校招生政策咨询(国定假日和中高考期间除外)

咨询电话:   54184034*815            联系人:   方老师 

时间:318日至628  ___13:00——15:00___

九、友情提醒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要求,2019学年,本市将继续全面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学籍注册制度。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确保学生可以及时注册,并作为连续就读的重要依据。

                                        

                                          徐汇区教育局招生考试中心

                                                0一九年三月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5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