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高等教育招生、收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否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在京召开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研究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全面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完善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简称“奖、贷、助、补、减”)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为帮助即将进入大学的贫困学生了解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和措施,记者日前走访了教育部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缴纳学费有困难可申请学费减免
随着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入,普通高等学校中部分学生确因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全部学费有困难。为帮助这部分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不因此影响学业,在收取学费的普通高等院校中,对困难学生实行学费减免政策。
减免学费学生资格:国家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缴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对在校月收入(包括各种奖学金和各种补贴)已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学习和生活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全部学费;对其他一般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收部分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订。
教育部要求各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6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精神,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酌情减免学费。
减免学费额度:由各高等学校根据本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校的实施办法,结合学生本人表现及经济状况,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研究决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中国青年报 200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