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日起,新版的义务教育法正式开始实施。这意味着我国的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回首义务教育实施的这20年,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整体国民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经过了20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已经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并很大程度地提高了义务教育的质量。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了目前的教育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学校的公用经费存在缺口等等。这些严峻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解决已是刻不容缓!
因此,新《义务教育法》就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改。主要表现在它的性质上:
一、 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切实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让每个孩子都上得起学。
二、 统一性。所谓统一性,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这是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国家意志的体现。在新法中,就是要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去体现这种统一的保障。并通过这种统一的保障,通过内容的一致来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体现公平。尽可能得拉近学校之间的差距,不设重点与非重点学校。
三、 强制性。所谓强制性,又叫义务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保证每个学生都有上学的权利,有学可上。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利益提供了更好地保障。我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更应深刻领会其精神,并在日常教学工作中以《义务教育法》为依据和准绳,
依法办事,切实做到时刻以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利益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