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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园小学“十佳教师”评选条例(试行稿)

作者(来源):教导处    发布时间:2007-11-29

樱花园小学“十佳教师”评选条例(试行稿)

 

为了深入推进素质教育,调动全校教师管理育人、教书育人和服务育人的积极性;并不断引导教师研究教育教学的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师之间相互学习,共同进步,根据教育局对骨干教师的规定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1、评选对象:全校教职员工。

2、评选时间:12月份或1月份;以后每年评选一次。

3、评选办法:首先由全校教职员工根据每位教师管理育人、教书育人和服务育人取得的成绩和成果情况推荐候选人。然后学校组织评委进行复评。复评主要从教师的师德情况、课堂教学情况、平时教学成绩情况、教案、课件或学具的制作、教育科研论文或教学经验总结等方面进行考查,采用量化积分的办法。具体操作如下:

1)、教师“教书育人”的师德情况占20%

2)、班主任工作或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情况占20%(以上2条,评选小组通过调查、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学生、家长以及教师的意见后进行评分。)

3)、教师课堂教学情况占20%。评选小组通过听课、评课情况,以及教师参加对课堂教学进行评分。

4)、教学成绩占20%。评选小组通过教师的教学成绩而定。

5)、教案、课件或学具的制作占10%。评选小组通过检查教案、课件或学具的制作进行评比而定。

6)、教育科研论文或教学经验总结占10%。评选小组一是查阅复评教师的论文或文章在各级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情况和或奖情况,二是复评教师写一篇代表自己水平的论文参加评比。

7)依照上述办法评出前十名命名为学校的“十佳教师”。

8)根据有关奖励条例,对“十佳教师”进行奖励。

4、对“十佳教师”的管理:

1)每年评出的“十佳教师”,学校都要张榜公布并记入本人档案;

2)“十佳教师”每学期要举行一节教育或教学示范课;

3)“十佳教师”作为教师晋升职称、评优树先的重要依据。

                                   

  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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