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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樱花园小学帮困办法

作者(来源):工会    发布时间:2010-12-07

樱花园小学专门制定医疗基金使用方案,工会还留存部分现金予以困难职工的补助,另外还参加市、区两级工会组织的相关保险,为困难职工申请帮困补助,以及一次性医疗补助等。

 

 

 

 

 

附:

徐汇区教育工会帮困送温暖暂行办法

(修订)

按照市总工会沪工总保(2005)48号《关于建立健全上海工会帮困送温暖工作长效机制的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徐汇教育系统的实际,根据保基本、全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工作要求,尽可能加大帮困力度,完善帮困制度,整合帮困资源,优化帮困形式,以期达到完善徐汇教育系统帮困救助体系的规范性、全面性和长效性的目标。修订以下办法:

一、帮困原则

  1、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逐年提高帮困力度、范围;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分层分类、动态管理,不断完善规范;

3、坚持基层单位与教育工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多渠道援助,分级分类负担;

4、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二、帮困对象

本系统内在职在编教职工。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800元的困难教职工;

2、确诊患大病、重症的教职工;

  3、因病发生大额自负医疗费用,从而导致实际生活水平陷入困境的教职工;    4、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教职工;

5、其他特殊情况,需帮助、慰问的教职工。

三、帮困标准

   1、对低收入的教职工定期给予补助,一年补助1500元---2400元;

2、对确诊为大病、重病的教职工进行一次性补助1000元---2000元;对于参加“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患病教职工,同时享受“二级援助”帮困,一次性补助500元---1000元;

3、对因病发生自负医疗费用当年超过10000元的,给予超过费用10%的一次性补助;

4、对自然意外等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进行一次性补助1000元---2000元;

  5、对其他各种特殊情况的困难教职工,进行一次性补助300元---2000元。

四、帮困程序

  1、徐汇教育系统困难教职工信息库内的低收入教职工定期分次(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进行补助;

2、符合帮困条件的,由基层工会填写《徐汇区教育系统帮困申请表》(见附表)上报教育工会,经教育工会分管领导审核,报教育工会主席审批后补助;

3、帮困数额超出补助最高限额时,须由主席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4、特定救助程序,按上级要求和规定执行。

五、帮困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1、资金的来源:基层单位每年上交30%的慈善一日捐款,作为“帮困基金”;上海市教工会每年根据本系统参加“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人数,划拨专项经费,其中的75%作为“二级援助”(“二级援助”帮困的对象是参加“上海市教师补充医疗保障计划”的教职工)。

2、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对“帮困基金”和“二级援助”的资金进行合理使用。

本办法中内容若与相关法律、法规、上级工会有关制度不符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工会有关制度执行。

本办法自修订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附表:《徐汇区教育系统帮困申请表》

 

 

 

 

 

 

 

 

 

徐汇区教育工会

2010年4月1日

2010年徐汇区教育系统帮困申请表

单位名称: 

困难类别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身份证号

 

所属行业

 

家庭人口

 

健康状况

 

住房类型

 

建筑面积

 

婚姻情况

 

是否单亲

 

是否进入医保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该教职工家庭年人均收入

 

教育工龄

 

学  科

 

职   称

 

在业情况(上班、病假)

 

本人月平均收入

 

家庭年度总收入

 

基层单位当年补助金额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关系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身份证号

月收入

健康

状况

单位或学校

身份

 

 

 

 

 

 

 

 

 

 

 

 

 

 

 

 

 

 

 

 

 

 

 

 

 

 

 

致主要原因

 

 

 

 

 

基层单位工会意见(盖章)

上级工会意见(盖章)

工会主席签名:

 

 

工会主席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基层单位行政(盖章)

上级核批

帮困金额

小写: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大写:

说明: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还须提供相关的医药费单据复印件。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5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