樱花园小学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相关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为明确和规范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收缴管理
1、党员应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由本人按季度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一般情况下不能让别人代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为其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2、党支部每季度向党总支缴纳党费,缴纳时间为每一季度第二十日以前,党费由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缴,按季度收缴一次,并交由财务室缴入银行党费管理专户。
3、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4、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6、党费上缴时,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费收缴记录》背面。
7、党费缴纳明细表、收据、现金要认真记录和保管,任何人都不准借支或挪用党费。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6、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每年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