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目前我国教育资源,尤其是高等教育资源,依然处于短缺局面,于是围绕升学而进行的各种竞争便格外激烈。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往往容易将接受高等教育当成一种机遇,却没有意识到接受教育———包括高等教育是每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
    在资源短缺的无奈局面下,竞争激烈的入学考试作为进入高等教育的“门槛”,虽然限制了一部分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却还是一种相对公平和有效的资源分配方式———至少比以权、以钱,或以身份进行教育资源的分配更合理一些。换句话说,虽然我们还不能做到让人人都实现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但至少可以通过考试而让人人都有参与教育资源分配的权利。
    但我们过去的许多做法却与这样的原则相违背,比如在普通高校招生规定中对考生进行“未婚,年龄一般不超过25岁”的限制,就是明确地剥夺了已婚者和“超龄”者参与教育资源竞争分配的权利。与此类似的规定还有很多,比如中专、中技毕业生不得再参加高考,及不同地区、不同身份(如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之间录取分数的差别等等。在这种种规定下,本该人人平等享有的权利,却被人为地加以不平等限制,也就造成了实际权利的不平等。对过去的种种规定稍加研究就不难发现,那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一整套思路。在计划经济体制中,作为生产要素之一,人力资源也要进行“有计划”地配置,比如各行业、各地区各需要多少各层次的人才,都应该有统计、有规划,然后有计划地培养。于是不同地区及城乡之间的录取数量、录取分数,也就“按计划”地加以区别。同理,中专、中技毕业生再“重复”接受高等教育,就被看做资源的“浪费”,自然不予支持;已婚或“超龄”者再上大学,从“投入产出比”考虑则有些不合算,于是被明确地取消资格。在计划经济时代,这样的思路和做法有其合理性,而且确实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人们观念的进步,这样的规定日益显得不适应和不合理。
    首先,以计划经济的思路设计的人才培养模式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对人才的需求。而且更重要的是,过去的思路和模式更多地将人才和人才的培养作了工具化的理解,人才培养被看做社会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却忽略了接受教育首先是每个受教育者的公民权利,不应该以各种方式和理由予以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与此相抵触的一切规定显然都不合法,应该逐步取消。
    近日教育部就今年普通高校招生作出规定,取消了若干对考生身份的限制。这一新规定中的各项措施的基本思路,都是试图恢复不同人群在参加高考方面的平等权利,这在教育改革的进程中,无疑是重要的一步。随着改革的深入,公民争取、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将更加自觉,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将进一步得到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