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成先生的话有失偏颇。要评判湖南省主考部门这种计算评卷差错率的方式是否错误和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评卷误差控制标准,首先必须弄清楚一个问题:国家规定的评卷误差控制标准究竟是怎么算出来的?我想,无非有三种算法。一种是按湖南省主考部门实行的那种计算方法,拿此次查出的差错数除以全部考生和全部科次;一种是按成先生提到的用查出的差错数除以要求查分的人或科次;还有一种就是用全部评卷错误起数除以全部考生和全部科次。如果是第一种算法,拿此次查出的差错数除以全部考生和全部科次,那湖南省主考部门的做法压根儿就没错,不过成先生已经论证了这种计算方法的荒谬性即它用的是“未查的就是准确的”这样一个错误逻辑。如果是第二种算法,用查出的差错数除以要求查分的人或科次,成先生同样已经论证了,这种计算方法得出的分数值也不能算做是评卷的差错率,因为要求查分的考生基本都自己认为铁定错了的,所以查起来差错率不可避免要上升,“用它来衡量评卷工作同样是不公允的”。那么只剩下第三种即用全部评卷错误起数除以全部考生和全部科次了。可这种计算方法就意味着要将全部评卷错误都一个不漏地查出来,也就是说,无论考生是否提出查分要求,都要将所有考卷全部重查一遍———即便这样,也无法保证就能将所有评卷错误都查出来!显然,这种计算方法也是行不通的。
    如此看来,所谓的“评卷误差控制标准”本身就是一个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所以,成彪先生的说法也就有失偏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