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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报考外省市高校的鼓励政策和措施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2-04-24

     为了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1993年3月,上海市计委、市高教局和市招毕委已联合发文规定:凡赴外省市高校就读的上海考生,成绩合格毕业后,只要本人愿意,可回上海工作。

     学生自己找到工作,上海有关部门予以认可;如一时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可将户口迁到上海家庭所在地,并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登记,由就业指导中心帮助推荐。

     2002年本市将继续贯彻往年提出的鼓励政策和改革措施。主要有:

     继续安排北大、清华提前录取,单独填写志愿表,单独提前录取。

     对报考边缘省市的高校(名单另行公布)并被录取的本市考生,按志愿状况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

     实行贷学金办法,对报考外省市高校的上海考生同样适用。

     外省市院校线上生源不足,若学校有要求,可在线下适当降分,降分的幅度范围与往年一样。

     上述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只限于被外省市院校录取上海常住户口的考生。户口在外省市、长期在沪借读、照顾在上海报考、限报部属院校的学生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