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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录取分数“不公平”不应否认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03-20

  不同省市学生的高考录取分数差距悬殊,这种“不公平”不应否认,也不应回避。当然,这一现象的产生,也有其历史原因。它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背景下的产物,应在高等教育的发展中改变这一不合理状况,以缩小地区差距,重视教育公平。

  每一项政策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现在的高考名额分配办法是在高教资源十分匮乏、国家对高等教育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下产生的。那时大学是国家举办的免收学费的福利型事业,正如居住、医疗等各项社会福利政策一样,招生名额分配是一种城市优先的资源配置模式,城市人享有某种“特权”,占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对农村青年而言,上大学是转换身份、成为国家干部、吃商品粮的主要途径,其数量、编制是国家严格控制和限制的。在入学配额上优惠城市市民的另一个理由是,如果城市高中毕业生大量失学,会成为社会问题;而农村青年则无此问题,正如我们从没有听说过农民“下岗”、“失业”的问题。当这项政策实行了很长时期后,我们逐渐忘记了其来由和依据,许多城市人会认为是一种天然合理的现实。

  同一试卷,不同分数线,是有悖于公平的,但在每一种现实的社会环境中,公平只能是相对的。即便被认为是最公平的统一高考制度,也不是绝对公平。例如用同一的考试标准来要求不同地区的学生,因为城市和农村的孩子占有的教育文化资源是完全不对称的。经济、教育、文化发展的极端不平衡,是我国非常重要的一个基本国情,但好的公共政策、制度安排应有助于缩小而不是人为加剧这种不平衡。

  北京、上海与山东、四川等人口大省在录取比例上存在巨大差距,这在本质上体现了什么?

  目前,高等学校在各个省的招生总数,是由教育部、国家计委制定计划确定的,至于每个学校在各省招多少,自主权主要在学校。通常北方的大学在北方地区招生较多,南方的大学在南方招生较多。不可否认,高校之间对优秀生源的竞争,是高校在城市招生较多的原因之一。近些年又加入了经济因素,地方政府采取与高校“共建”,以吸引高校在本地区多招生。

  有人说,目前这种巨大差距实际上是双重标准。考试分数本来只是个相对的参照,同样考600分,每个学生的能力、素质肯定不一样;同样,从水平、能力的角度而言,也很难说599分的学生就一定比600分的学生差。但既然我们确定了按分数高低顺序录取的规则,所谓“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在实际的操作中就不应有其他标准,不能对农村孩子是分数标准,对城市孩子是素质标准。

  教育有一个基本功能,是作为社会的平衡器。现代社会的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作为一个人向上流动的基本途径,可以提升和改变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被杜威称作是促进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因此,各个国家的教育政策都体现对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女性等特殊群体的优惠。

  那么,怎样才能减少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呢?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已经得到很大发展的基础上,在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们不但应该、而且有可能更多地关注教育公平,克服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不公平、不平衡。比如在50年以前,就没有这种可能,那时考生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农村连基础教育都很不发达。在当前高等教育大发展的过程中,应当将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作为一个明确的政策。例如,国家在沿海城市不再设立新的高等院校,鼓励大城市的高等学校到外省和边远地区设立分校,高校扩招的名额更多地分配给人口大省和欠发达地区。此外,应通过制度创新促进教育公平。对于像中国这样一个城乡差别极大,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人口大国,教育的地方化、多样化应当成为教育改革的重要原则,应当更多地下放高等教育和高等学校考试的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不同地区因地制宜地发展教育,使人口大省的高等教育有更快的发展,缓解教育资源、高校设置在地域上的不平衡,也有利于教育的比较和竞争,有利于考试技术的进步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