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在去年11月17日,据方某母亲张瑛介绍,该日上午第四节课的上课铃响后,方某(7岁)走回座位准备上课时,同学尹某(8岁半)大声喊方某过去说话,方不理会,继续朝座位走去。突然尹某窜到方背后,将其双手反抓至背后,猛力将方向前推倒,因速度较快,方头部在撞到前方铁桌后,摔倒在地板上,血流不止,被老师送到校医室做了处理,后病情不断恶化。2000年,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癫痫全身性发作、外伤性鼓膜穿孔、脑脊液耳漏、颅底骨折……鉴定为六级伤残”。尹的父母知情后,也不知踪影。张瑛认为,由于学校及有关老师不负责任的行为,使她的儿子由一个聪明活泼的孩子变成了残废儿童,因此岗厦小学应承担责任,赔偿损失400多万元。
    岗厦小学则认为,事发时预备铃刚响,上课铃还没响,这是在课间休息时间,两个10周岁以下的学生之间发生的意外人身损害事件。事发后,校方一直关心方某的伤病与康复,已尽到责任。方的索赔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应由尹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买了保险,方某父母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学校不具备监护人的身份,只是学生在校时的照管人,学校在此事上没有过错,不能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