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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成本核算制度释疑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1-10-17

  原来人们普遍认为的孩子上幼儿园是社会一种福利事业的观点,现在该转变了。昨天记者从即将施行的《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中了解到,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但不属于义务教育。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发展学前教育是政府、社会、家庭、学前教育机构的共同责任”。“共同责任”表明本市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是多渠道的,家庭也应是经费投入的重要方面。

  针对目前群众特别关心的幼儿园收费问题,市人大教育科技委员会主任林浦生昨天告诉记者,随着社会的发展,北京市入幼儿园难的时期已经过去,入好园难却是当今的现实。一些办园条件较弱、收费较低的幼儿园生源严重不足,已难以维持生计,一些办园条件强,收费较高的幼儿园人们却蜂拥而至、拥挤不堪,即便交付昂贵的赞助费也很难有空位。要改变这种不平衡的状态,必须改变过去统一规定的一刀切的收费标准,实行优质优价。由于学前教育机构不能将儿童分类挑选,因而入好园多交费也是合理的。《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实行成本核算制度。学前教育机构根据成本测算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林浦生说,收费制度改革必将促进较强的学前教育机构继续提高办园水平,提高较弱的学前教育机构努力改善办园条件的积极性。

  北京市教委学前教育处处长吴晓燕昨天针对今年有不少家长反映“幼儿园招生每月的收费标准提高了”这一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目前本市在进行幼儿园办园体制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幼儿园与企事业单位相对独立,经费自筹,办园自主。体制改革试点园可以按运行成本收费,但其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准,领取收费许可证方可执行。这项改革试点的意义在于探索一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幼儿园如何生存与发展的路子。幼儿园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具有教育性和服务性两个功能,如果说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办园属于职工的福利,那么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今后企业、事业单位幼儿园将逐步由单位的内设福利机构,变为面向社会,自收自支,自主办园的服务机构。家长送孩子上幼儿园将由过去享受单位的福利,变为一种教育的消费行为。

  吴晓燕告诉记者,近年来,许多主办单位已不再给幼儿园补贴经费,由于办园经费不足,许多幼儿园靠收“赞助费”来弥补经费缺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今后要依据9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幼儿园的收费要逐步实行成本核算制度,不允许收取其他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费用,家长今后可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选择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