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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作者(来源):教导处    发布时间:2007-12-04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2003-06-10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受到有期徒刑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消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五年内不得提出申请;五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需提供相关证明。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5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