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
徐教人〔2005〕9号
2005年徐汇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意见
根据徐汇区委、区府关于做好二○○五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局属单位考核制度,推进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考核对象和要求:
考核对象为本区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学校党政正职和副职由教育党工委负责考核)。
(一)录用的工作人员本年度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并评定等次;未超过半年的,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评定等次。
(二)9月30日后录用人员,由原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现所在单位予以考核并确定等次。
(三)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并将考核等次反馈给编制所在单位。
(四)工作人员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年终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对内部退养人员的考核不作要求。
(五)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六)对受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可参加单位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照正常情况对待。
二、 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对工作人员的考核,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师德修养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是指教育理论、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研究的水平及实际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及出缺勤情况。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二)考核标准以各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质量、工作任务及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为基本依据。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政策,模范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精通本职工作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教育教学工作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本职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工作能力较弱,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工作中有失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四)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
三、 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年度考核的方法:对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终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或授权同级副职负责。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二)年度考核的程序:
1、对一般工作人员和中层干部的考核,由被考核人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总结,填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在处(组)室里宣读个人总结,进行评议,然后由处(组)室负责人提出评鉴意见,报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等次。
2、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后三十日之内可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对单位考核小组的复核意见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的十五日之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3、年度考核结束后,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应将“年度考核登记表”于2006年的
四、 考核结果的奖励与使用
(一)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合格的人员,按市、区人事部门有关晋升职务工资的奖励规定执行。
(二)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停发,年终奖励减半发放。
(三)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人员,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年终奖励停发。
(四)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其工资待遇按新任工作岗位重新确定;如果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按沪府发【2003】4号文《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政策处理。
五、考核机构和职责
(一)考核机构
各单位应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人事(干部)和教代会代表等3-5人左右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其中教职工(不含中层及以上干部)代表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考核的日常工作由人事(干部)部门承担。
(二)考核小组职责
1、客观、公正地抓好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制订考核实施方案。健全和完善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质量要求和任务目标。
2、组织、指导各处(组)室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3、审核考核评鉴意见。
4、审核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徐汇区教育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