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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樱花园小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草案)

作者(来源):教导处    发布时间:2010-12-07

一、         总则
(一)为了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为实现我校的办学目标提供制度保证,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三重一大”制度,是指中央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二、         学校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及方案;
2
、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3
、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4
、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
5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专项经费的确定、调整;
6
、基本建设、校园规划以及其他办学资源的配置;
7
、校及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推荐;
8
、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9
、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及人事安排
 1
、校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

2、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
 
(三)重要项目安排
   l
、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2
、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等;
   3
、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
   4
、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
、大额投资项目;
    2
、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三、学校集体决策的机构、范围和规则
(一)集体决策机构
1
、集体决策机构的形式是校务会、校长办公会。
2
、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的工作。
3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1
、出席支委会的成员为校党支部委员,根据会议内容,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
2
、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校党支部领导参加,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1
、凡需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2
、党支部委员会(扩大会)作出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实行表决制;对中层干部的任免、聘用与奖惩,实行票决制;均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3
、校长办公会议决事项,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如遇有争议事项,校长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争议的意见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4
、会议一般不能临时动议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
 5
、在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征求校工会的意见。
 
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决策的实施、责任追究与监督
(一)决策的实施
1
、党支部委员会(支部扩大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党支部委员会(支部扩大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
2
、校长办公室负责了解落实情况,并向党支部书记和校长汇报。
 
(二)责任追究
l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
、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
(三)监督
1
、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2
、执行情况列为校务公开和教代会民主监督的范围;
3
、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
六、附则
 
(一)学校各处应根据本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定制度。
(二)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上海市徐汇区樱花园小学校长室。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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