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为实现我校的办学目标提供制度保证,现根据区、局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是指中央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先经过集体讨论,再做出决定”的制度。
二、学校“三重一大”具体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及方案;
2、学校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3、学校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4、学校各种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
5、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专项经费的确定、调整;
6、学校基本建设、校园规划以及其他办学资源的配置;
7、学校对外交流合作项目的制定与实施;
8、校级及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推荐和授予;
9、学校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及人事安排
l、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考核与奖惩;
2、校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
(三)重要项目安排
l、学校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2、学校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等;
3、学校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4、学校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校大额投资项目;
2、学校未列入预算项目,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三、“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关于重大决策
1、坚持学校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原则。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经党政领导或校级领导班子成员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行政会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2、凡属教代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提交教代会审议。
每学期定期召开教代会,通报工作计划、学校财务收支情况等,提交教代会审议。如遇人事制度改革、工资方案调整等学校重大决策,随时召开教代会。
(二)关于重要干部任免
中层干部的任免严格按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执行。
(三)关于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
1、使用单位自筹资金的修缮项目应经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学校使用10 万元以上自筹资金的修缮项目要报告教育局审批。工程资金审计由教育局审计科组织实施,施工完成后经审计方可结算。其中工程队考察、招投标、施工考察及项目验收均应主动邀教育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2、凡购买10万元以上或不足10万元,但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不管使用财政经费还是自筹资金,都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并报告局监察室,其招标、采购、招标考察与验收,均应有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3、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和收入、支出状况,应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
4、其他大额资金使用及日常经费的管理问题,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应按照教育局纪工委的有关规定,视学校资金流量大小,在听取教代会意见后,确定集体决策的数额及管理方式。
5、各项支出的发票,应由包括审批领导在内的三人签字(不得代签)后,财务部门才能报销入帐。凡属学校物品购置的项目,都应由审批领导、总保管、经手人和验收人四人签字(不得代签),并由总保管登记入帐后,财务部门才能报销入帐。
四、附则
学校应根据本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1、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坚持做到“一岗双责”,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领导学校执行好有关规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的行政会议,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存档备查。
3、对于未按规定程序选拔的干部,教育工委组织部门不予备案,并必须纠正。
4、学校党支部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发现“三重一大”实施过程中有不当之处,及时协调各有关方面予以纠正,重大问题应报告教育党工委。
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