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樱花园小学章程
序言
樱花园小学的前身是张氏小学,创办于1942年,后又易名为华村小学西牌楼分校。1956年独立建制,改名为牌楼小学。1990年搬迁到桂平支路18号,更名为樱花园小学。
学校以“和谐樱花、人文育人”为办学宗旨,确立了“人本、和谐、奉献”的学校精神和“求真、求善、求美”的办学目标和“懂礼仪、知感恩、乐助人、会学习、善合作、有毅力”的德育培养目标。
学校依法办学,不断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稳步开展新课程的实践与研究,形成了书画艺术教育的校本特色课程;以教研组建设为载体,提升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以创建和谐校园为抓手,巩固和提升近几年已逐步形成的良好师德师风及校风,积淀了丰厚的学校文化;以培养学生良好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为重点,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好基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结合本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樱花园小学章程。希望通过本章程的贯彻实施,能全面激活教职员工的工作潜能,进一步推进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保证教职员工能各尽其职,按章办事,忠于职守,最终达到依法办学、依法治教的目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加速民主管理和依法治校进程,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徐汇区樱花园小学 ;英文表述为 shanghai xuhui district cherry blossoms park primary school ;网址为 http://yhyx.xhedu.sh.cn/ ;住所地址为上海市桂平支路18号 。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按教育局规定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条件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徐汇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以“和谐樱花、人文育人”为办学宗旨,将“懂礼仪、知感恩、乐助人、会学习、善合作、有毅力”作为学生培养目标。以“以艺怡情、以艺益智、以艺健体、以艺创造”为办学举措。确立了“人本、和谐、奉献”的学校精神和并通过全校师生的讨论和梳理,形成了切合学校和学生特点的,目标指向明确的学校德育培养目标细则。
第六条 学校围绕“求真、求美、求善”的办学目标,全面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强化基础教学,培养创新能力,努力打造特色鲜明的书画教育品牌,形成办学特色。让学生在学会学习的同时,更学会做人——在校一日,学习一日,学做一致,言行一致,爱心一课,感恩一生,诚信一辈。使学校成为一所让老百姓满意的好学校。
第七条 学校以“勤奋、文明、守纪、快乐”为校风,以“敬业乐业、热忱教育、严谨教学、热爱学生”为教风,以“勤学好问、团结合作、刻苦钻研、快乐创新”为学风,以“人本、和谐、奉献为学校精神”,以书画艺术教育为办学特色。
校歌名为《我们都是好少年》,由原樱花园小学校长胡国庆作词、徐根生作曲。歌词内容如下:迎着朝霞来到校园,美丽的樱花对我笑,高兴地敬个礼,说声老师早,老师您早。穿过长廊来到课堂,可爱的朋友对我笑,愉快地拉拉手,说声同学好,同学你好。人本和谐奉献这是我校精神,求真求善求美,这是我们的目标,我们都是好少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班子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 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的建设步伐,搞好校舍建设、教学设施、设备和校园环境建设。
(五)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各项事故的发生。
(六)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及筹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学校领导和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学校领导和教职工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八)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有最后的决定权。
(九)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遵循有关权限和程序,对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实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十)在市教育局的有关招生规定下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学校建立校务会会议制度,参加校务会会议成员为校级党政负责人和学校的工会主席。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学校的重大问题需由校务会讨论和审议。
校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和讨论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研究各项行政工作的贯彻落实和工作计划的实施;审议学校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讨论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总结布置各部门分阶段工作任务,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研究学校招生、教育教学、教科研等各项工作;讨论学校重大项目投资、基建、设备购置等;讨论学校重大的改革方案、机构设置、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案的制订修改和实施;讨论教职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分配方案的制订和修改;审议其他全局性问题。
校务会议的决议全校必须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一)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和学校的工作计划,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教职工队伍和财务预决算等教育教学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并根据需要形成相应的决议。
(二)代表教职工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在党支部领导下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教导处、大队部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学校贯彻国家颁布的《小学德育大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社会实践形式等渠道和方式向学生进行民族精神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学校优良传统等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
(六)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切实改进教学方法,充分应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设置的课程计划,强化基础教学,培养创新能力,注重全面发展,努力形成办学特色,积极开发校本课程,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书画艺术教育。在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加强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的同时,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七)教导处要加强管理,充分、合理使用教学设备、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要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
(八)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挥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家庭、社会之间的责任。办好家长学校,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九)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等严格规范手续程序:严肃招生制度;严格执行毕业证书的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校依法实行校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学校网站,校务公开栏、家委会简报等多种方式实行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由工会主席、党组织纪检委员、教师代表和法律顾问等组成的校内教师调解机构,并制定工作制度,运用谈话沟通、矛盾调解、实施处罚等手段处理学校内部涉及教师的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学校的办学实行社会监督。学校接受徐汇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九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按规定管理和转移学生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校方的组织下,学生有权评议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二)参加适合于未成年人年龄特点的社会活动和社区志愿者服务,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和文体活动,根据学习需要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接受平等教育。
(三)在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上获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
(二)文明守纪,爱护公物,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努力学习每天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上进,勤奋创新,培养能力,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集体建设,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活动,认真参加各种竞赛,努力为学校争荣誉、添光彩。
(五)努力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所规定的课程和学业,成为合格的毕业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海市、徐汇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填写《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免费午餐、免去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费用等形式对其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被聘任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的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学校定期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聘任、晋级和奖惩。建立以合理分配制度为基础的岗位待遇与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的人员岗位考核监督管理制度,调动和激发学校教职员工的主人翁精神。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科研; 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三)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有申诉权。
(四)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做到爱生敬业,服从大局,团结协作。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接受学校考核评价监督及合理的奖励和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本市及区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活动和教科研工作,并支持青年教师的学历进修。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在教学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家庭教育工作责任,健全机制,多措并举,凝聚家校合力,构建多元化育人体系。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家长委员会成员由班主任提名推荐,由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或班级工作的我校在校学生家长组成。学生毕业、转学或特殊情况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使学校、社区教育形成合力,为学生及社区未成年人拓展社会实践和学习的空间和平台。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体育场地。学校以服务社区、服务居民为原则,积极开展宣传、文体等相关的社区党建和精神文明活动,为社区居民群众提供各种便民服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区域内、外省市等校际互动交流和学习,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2190000 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并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市、区教育局收费政策及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徐汇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 校长办公室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