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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校园暴力事件引发的思考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1-01-18

    近年来,有关校园暴力的种种问题,比如以大欺小、索要钱财、打架斗殴,等等,早已引起众多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在惊讶之余,也想出了种种方法去阻止,有的受害者甚至拿起了法律武器,通过诉讼来解决彼此的纠纷。

    2000年7月4日,是青岛市初中学生参加高中入学考试的时间。这天上午,青岛市某中学学生郭某参加中考考试结束后,走出考场准备回家,在推自行车时,与同年级的戚某发生争执。之后,戚某又邀上同级同学生某和王某,在校门口共同对郭某进行殴打,致使郭面部受伤,衣服、眼镜损坏。郭某于当日到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头部外伤,软组织损伤。

    2000年9月5日,郭某的家长一纸诉状将戚某等三人家长告至法院,要求三名学生及其家长赔偿郭某因被打致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396.9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很快作出判决:三名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原告郭某因伤住院的医药费1566.9元,护理误工费75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2元,衣物眼镜损失140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法医鉴定费150元,上述共计7943.9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孙军)

    据悉,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例,赔偿数额虽然不大,但其中引发出的问题却是值得深思的:几个未成年的孩子为何能仅因一点小事就对同年级的同学下此狠手呢?针对当前校园暴力问题,青岛市市南区法院赵卫东院长告诉记者,类似上述案例,被告与原告均系同校同级同学,本应遵守学校纪律、和睦相处,但三名被告无故共同殴打原告,给原告造成了身体伤害,殴打他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且还给他人造成了精神创伤。他特别告诫中小学生,虽然中小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法应由监护人承担法律及赔偿责任,要牢记法律是无情的。

    青岛嘉峪关学校四年级的一位学生的家长说,孩子在学校上学,家长只希望他们能平平安安,最担心的就是他们无事生非给家长徒添烦恼。一些中小学教师对此也很忧虑,学校里那么多的学生,教师不可能时时处处看着每位学生,同学之间磕碰是经常的事情,学生一定要顾全大局,相互谦让。

    另外,有的教师特别告诫广大学生,如若学校发生同学打架事件,其他同学要主动劝架,或立即报告教师,把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

    青岛市教委主任陈显青告诉记者,各地中小学校校内发生学生打架事件,一时很难消除,毕竟学生年幼、易冲动,而且对后果考虑甚少。广大教师不能掉以轻心,要从敬业爱生出发,时刻给学生讲纪律、安全,讲团结友爱。要特别关注单亲、学习上有困难等容易出现问题的学生,不能有厌烦情绪,要与他们交心、交朋友。同时,不要忘记学校周边的安全问题,学校领导要主动、经常争取管辖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