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的原告小尹1999年在北礼士路二小上学,一天下午课间休息时,她和同学小张因为小事发生了争执,小张将小尹推倒,造成小尹牙齿受伤。医院诊断为牙冠折断,牙齿松动,18岁后还需做种植手术。小尹把小张和学校一起告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抚慰金。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的行为侵犯了小尹的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小张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抚慰金2300元,由其监护人承担。两个孩子的争执发生在在校学习期间,处于学校保护阶段,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也应承担责任,因此判决北礼士路二小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抚慰金1011元。
     在同时宣判的另一起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中,一个10岁的孩子在跳蹦床时摔倒,前臂骨折。被告方是蹦床的管理单位,也被判决赔偿原告的损失。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至17周岁的公民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年龄幼小的孩子认识事物的能力较差,还不能审慎地处理自己的事务,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负有监护职责的个人和单位对孩子受到的意外伤害难辞其责。孩子意外伤害事故屡屡发生,学校屡屡成为被告,这为有关方面敲响了警钟:监护者在对孩子的监护和管理中,一定要慎之又慎,来不得半点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