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籍学生张某在南京林业大学四年学习结束后,学校不向张某核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张某以学校不及时履行特定的法定义务为由,向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张某一审败诉。
1996年,张某在山东省参加全国高考,分数线不够,南京林业大学同意张某以资助办学的名义向学校交纳2万元培养费,学校以代培生的名义将张某招入学校学习。在张某一次性交了两万元后,南京林业大学向其发放了录取通知书,但通知书上只盖了南林大印章,没有加盖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张某在办理了入学手续后,进入学校学习。在四年的学习过程中,张某学完了学校规定的全部课程,而且成绩良好,并在学习期间入党。然而学期结束后,学校只同意发给其结业证书,为此张某不同意。经交涉无果后,张某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双方在法庭审理中围绕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发放毕业证书这一争执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被告认为,大学学籍是根据高考成绩取得的,原告不是正式录取的考生,没有取得学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不能发给原告毕业证书。原告则认为,被告曾作出行政承诺,原告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原告入学后,学习成绩合格,被告就应当发给毕业证书。
经过二次开庭审理,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意见后,认为公民取得普通高校的学籍,必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对无学籍学生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原告在山东省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时,考试成绩没有达到山东省计划招生确定的控制分数线,当年进入被告学校学习时,其名单没有经过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备案,所以原告不符合国家当时招收高等学校学生的规定,因此不能取得高等学校的学籍。原告不是被依据国家规定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没有依法取得被告学校学籍,被告不能为原告发放毕业证书。原告不是大学本科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结案后,法官提醒广大家长,眼下高考在即,对于各种名目的招生,要慎重对待。招收正式生、自费生和委培生都要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考生在没有达到各地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时,不要盲目花钱助学读书,以免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