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中规定校长的主要职责是: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负责规范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调配、聘任、考核等工作;具有对副校长人选的提名权、中层干部的选聘权;主持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度、学期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的建设、发展具有管理、指挥和决策权;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配合支持学校党组织和群众组织开展工作;负责学校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教职工整体素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