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制定考核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务院和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为依据,内容重点集中,考核突出督政,操作简便易行,结果运用公正。考核内容主要有8个方面:
一是党委和政府对教育工作领导的情况,强调要把教育工作尤其是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纳入任期目标。
二是坚持依法治教,巩固“普九”成果的情况,特别把“一保二控三监管”列入到党政主要领导的任期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中。
三是落实和完善基础教育由地方政府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和教师工资发放的情况。
四是保障教育经费投入、使用和“三个增长”的情况。考核当地党委、政府制止社会有关部门向学校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的情况。
五是加强中小学收费的管理和对学生用书、教辅资料的管理以及贫困地区实行“一费制”的情况。
六是考核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安全、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情况。
七是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其中涉及编制管理、人事制度改革、教师资格制度及教师继续教育等内容。
八是党政领导的教育观念、中小学的普及程度、学校内部的教育教学改革,推行素质教育的情况。
基础教育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对象是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考核的范围包括: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县(市、区)政府辖区内的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相关教育教学机构。考核的时间为每两年一次。为使考核真正促进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对考核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考核分层进行。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的考核由市、州委组织部、市、州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由市、州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省对市、州考核的结果进行抽查。对市、州和直管市党政主要领导基础教育目标的考核,由省直接组织实施。
认真开展自查。县(市、区)党政领导在接受市、州考核前,要对照考核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查每年进行一次。
考核结果的认定。对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为突出重点和难点,凡是没有落实“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教师工资没有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的,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教师工资不能按要求发放、中小学校乱收费比较严重的,考核结果不能定为良好,更不能定为优秀。
重视结果的使用。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责任目标考核的结果,要与其干部的任用挂钩。市、州对县(市、区)的考核结果,将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评估县(市、区)党委、政府教育工作的依据,并作为考核县(市、区)党政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省复评定为“优秀”的党政领导,由省政府予以表彰;经考核复评为“不合格”的党政领导,将由上级党委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省通报批评,当地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推荐为先进个人的表彰,原则上不能提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