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与市卫生局曾于1998年明确要求:停办中小学校内饮食小卖部。但近年来,一些学校陆续开办了校内商店或小卖部。据调查,本市中小学中有三分之一的学校内有小商店,而且多是承包给外单位或私人经营,只有少数的学校商店符合价格规定。学生和家长对此很有意见。
     新规定要求:除寄宿制学校外,原则上各类中小学不得在校内开办商店或小卖部。寄宿制学校开办商店或小卖部必须取得《工商营业许可证》,经营食品的商店(或自动售货机)必须同时有《卫生许可证》。两证齐全的商店也只能经营包装食品、文具用品和简单的生活日用品。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经营无卫生许可证厂家生产的食品及假冒伪劣产品,价格要合理。
     同时要求,校内商店严禁由私人承包经营;不能搞任何形式的引导消费和促销活动;经营场所不能开前后门,形成进出校园通道;经营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