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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自杀,学校究竟该负多少责任?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2-04-02

  又一个年轻的生命走了。3月23日,星期六,上午10点左右,湖南某高校一幢教学楼上,一名大一男生从九楼飞身而下,转瞬间便气绝身亡。

  据介绍,这名男生是去年11月份才补录进来的,进校没多久就喜欢上了一名湖北女生。由于种种原因,女生并不如他那般热情,男生就时常半开玩笑地说:“如果你不喜欢我,我就自杀。”女生并没太当真。哪知这个双休日的上午,他居然就真的……

  男生“是把这名女生当母亲看的”,事后有人这样说。到处理后事时,学校工作人员一看,确实,女生长得有些像男生的母亲。而这名男生的母亲据说为了男生,十几年没工作,只一心一意地守着他。

  “不怪学校。”3月27日,男生的家长悲伤地离开了学校,但悲痛之余,他们仍然不忘对学校负责人这样说。严格来说,学校确实没多少责任:学校明令学生不能谈恋爱;每3个班配一个辅导员专门管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为疏导学生心理困惑,专门建了一个心理咨询中心。家长“不怪学校”,但学校自己却受罪了:在舆论面前忍气吞声不说,并且花费了近10万元!“钱就算了,各方议论真让人招架不住。辛辛苦苦办学,最后,要不停地跟家长作揖鞠躬,那几天我真的想辞职算了。”一位曾出过这种事的学校的女校长这样向记者诉苦。

  大学生自杀,作为学校本身,究竟该负什么样的责任?该不该给付赔偿金?从教育部到公安部,目前好像都没有关于此事的明确规定。只是有一个关于赔偿金的规定,据说是2000至3000元。但从记者采访的一些学校来看,不管是校方还是学生自己的责任,学校都给付了较高的赔偿金,远不止两三千元。有的学校为了尽快“了却”此事,甚至要花十几万元!这样做合适吗?

  “没有办法,一出这事,舆论普遍是一边倒。只好赶紧花钱消灾。”一位校长这样回答记者的疑问。

  “人家生命都没了,本着人道主义,你都该出钱出力。”还有校长这样说。

  “教育不是教育系统内部的教育,教育系统已经为社会和家庭承担了太多不该承担的责任。”一位多年从事教育行政管理的领导这样呼吁。他认为,大学生基本都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法律规定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一出什么事,就全部一板子打到学校身上;而有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也不该将此事作为评价学校办得好坏的一个标准。

  真诚地希望有关方面对此能够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定,这是记者采访时包括学生家长在内大家的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