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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处分学生“约法三章”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2-05-16

  本报青岛5月14日讯(记者 孙军)过去,学生受处分全由学校说了算,学生本人没有申辩权。不过,这一“惯例”将在青岛市被打破。该市教育局今天出台的《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为广大中小学正确运用处分手段提供了依据。

  根据这项规定,学校处分学生的方式将更加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受处分学生有权建议召开“听证会”,被处分的学生可以为自己申诉辩护。按照规定,中小学生处分应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根据《规定》,学校对7种行为可进行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这7种行为是,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夜不归宿,行为不轨的;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在校内外不听劝告屡次吸烟、酗酒的;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

  《规定》还规范了处分程序,对学生处分按5项程序进行:处分学生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教导处或政教处告知当事学生;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校务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需要备案的,按规定报备;通知被处分学生。

  在落实受教育者权利方面,《规定》对落实学生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作了规定,建立了处分听证制度和申诉制度。处分听证制度是指学生在告知被处分后,3日内可向校长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