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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园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作者(来源):教导处    发布时间:2010-12-07

一、婚假: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我校教职工的婚假规定,经行政讨论决定如下:

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婚假3天。

2.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10天。晚婚假期,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3.婚假自结婚之日起计算,不得移至其他时间享受;否则作为自动放弃。

4.如遇到寒假、暑假、国定长假时结婚,婚假不补。

二、产假:

1.正常生育,产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产假前15天,只能按

2.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产假即日起的工资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发放。这期间的公积金、养老金、失保金、医保金由自己负担,交给学校财务。

(因为这四金已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发放)

4、流产的按医院的病假单给予休息时间,工资照发。

 

三、哺乳假:

1.由于困难,可延长哺乳假,期限为一年(含正常产假),延长期工资为本人国拨工资的80%,岗位工资无。一年以上的按事假处理。

2.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给予每天两次的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也可并使用,时间为1小时/1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的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3. 正常产假期间,遇到寒、暑假,可补足相应的休息天数。(但假期中的各种培训为学校的上班时间)

 

四、丧假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在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用人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丧假。(我校准予三天)

2. 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也可给予丧假一至三天。(我校准予三天)

3. 丧假应当是一次性休完。(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五、看病制度:

1.            每月准予看病两次,时间为2小时,也可合并为一次使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并告知校长室或教导处,同意后方可)

2.            看病后,将挂号单的复印件交给年级组长。

3.            上班期间如需急诊的,特殊处理。

六、病假制度

要有医院开的病假单,并及时通知校长或教导处,可让学校有时间安排好教师进课堂代课,并将病假单交到教导处。

1.有病假单,并完成所有工作量,经领导同意提前离校,不扣岗位工资。

2.有病假单,在家休养。(按每年教代会通过工资改革方案操作)

七、事假制度:

1.    提前完成所有工作量的,经领导同意,一天扣80元。

2.    未提前完成所有工作量的,一天扣80+当日的课时工资。

(注:病假、事假教多者还要扣除相应的兼职津贴,并影响期末考核。)

八、调休制度:

  1、在完成工作量的前提下,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经校方同意后,方可调休。(一天及以上由校长室同意,半天内的由教导处同意)

2、因调休而产生的调课问题,应及时向教导处备案,如出现教室里无人上课等现象,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3、寒、暑假期间,因私不能参加返校者,可用调休。(只能使用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九、外出学习制度:

1、要按时认真参加校外学习,做好笔记,期间不得无故离开或缺席。

(如无故缺席或离开,作旷工处理)

2因外出学习而产生的调课问题,相应的课应事先换好,并及时向教导处备案。

十、探亲假: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20/1次。(利用寒暑假,包括一次返校)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20/1次。(利用寒暑假,包括一次返校)

3、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承担。

(不包括飞机票、软卧、三等舱及以上)

4、应事先告知校方,同意后方可。

 

 

备注:1、以上请假均予以事先告知校方,经同意后方可。

2、以上制度参考国家人事管理常用法规、政策;参考历年学校各项制度或方案。

 3、如遇以上制度中没有的情况,学校校务会按国家人事管理常用法规、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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