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节录)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工作;(三)组织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四)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用的培训和水平测试;(五)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一)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用语;(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用语;(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四)本市召开或者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工作用语。
第十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二)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除教师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为二级乙等以上;(四)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以及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
对尚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一)国家机关的公务用字;(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三)本市出版的汉语文出版物用字;(四)影视屏幕用字;(五)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招牌用字;(六)广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七)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八)本市设计、制作,在境内使用的中文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和在本市注册的网站的网页用字;(九)在本市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十)本市召开或者举办的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用字。
第十二条 繁体字、异体字的保留或者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
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牌。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编辑记者、中文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以及誊印、牌匾、广告制作业文案工作人员等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本市设立的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全市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第十九条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节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文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文字。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 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 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 招牌、广告用字;
(四) 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 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 文物古迹;
(二) 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 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 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 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
国家语言文字科普小知识
推广通话就是不让说方言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推广普通话并不是不让说方言,消灭方言:而是要在会说方言的基础上,还要会说民族共同语,有利于消赊隔阂,方便交流。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语言政策。推广普通话总的要求是在正式的场合和公众交际的场合讲普通话。但并不是排除在非正式场合讲方言。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是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的。并不是一刀切,也不是所有场合一律不让说方言。
国家对规范汉字在使用中的符号等有哪些相关规定?
对规范汉字在文本中便用中出现的符号数字等,还要符合以下相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何为推普周?今年是第几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为了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普及,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每年9月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通过开展推普周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及《国家通用请言文字法》,大力推广和普及普通话,积极推行规范汉字,在全社会营造“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做文明人。”的良好氛围。
今年为第二十一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今年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具体时间是哪几天?主题是什么?
今年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具体时间是9月15日到8月21日,主题是“说好普通话,圆梦你我他。
“全国播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宗旨是什么?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大力推广普通话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语言规范意识和“推普”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说普通话的风气,推动推广普通话工作向纵深发展。
为什么要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我国是多民族,多方言的国家。共同语的普及程度是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新中国成立以来,推广普通话工作己开展40多年并取得很大成绩,但全社会普及普通话的日标尚朱实现,还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文现代化建设对于普及民族共同语的客观需要。因此。大力推行、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既是当前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也是各族人民的热切愿望,是符合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对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推普参与意识和语言文字规范意识,进一步推动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整个请言文字工作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文。
国家如何开展推普周活动?
国家专门成立了“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由教育部、国家语委牵头,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统一部署和指导全国推普周活动。按照惯例,除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推普周宣传活动外,教育郁、国家语委每年都要确定若干城市为重点活动城市,并在其中选定两个城市。分别作为开幕式和闭幕式举办城市。
联合国于哪一年将汉语列为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工作语言?
解放以来,由于我国的国际地位日益提高,汉语在世界上的影响也越来越大。1973年12月,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已是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正式语言的中文列为大会和安理会的工作语言”。也就是说现代汉民族共同语已成为联合国的六种工作语言之一。在国际交往中,汉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现在国际上研究汉语的机构在不断建立。学习和研究汉语的人也越来越多了,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是什么?
国家和省级电台电视台播音员、 节同主持人应达到一级甲等,其他电台电视台播员、节日主持人不低于一级乙等:一般教师不能于二级乙等,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国家公务员不低于三级甲等:面向公众服务的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三级甲等:公共服务行业播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甲等。
语言文字规范化的重点在哪些领域?
推广普通话的重点在学校和社会有关部门。当普通话成为学校教学语言、成为机关工作语言、成为宣传语言、成为社会交际语言时,便是基本普及了普通话。
国家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是:学校教育教学用字,机关公务用字,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用字,公共场所的标牌、宣传标语、广告等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