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最近有报道说浙江省学位委员会、省自考办和省教委推出了通过自学考试开展研究生教育的试点。报道发出后,一些青年学生和社会人士来信来电,询问与此有关的问题。请问您对浙江省开展这项工作的看法如何?
答: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高等学历教育的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八条和十九条的规定,本科及本科以上的高等教育,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实施。任何其他教育部门开展研究生教育,都应经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迄今为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仅颁布了《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均须按照这一规定执行。浙江省开展研究生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事前并未征得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同意。日前,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要求浙江省有关部门停止了该项试点工作。
问:当前高等教育改革进展十分迅速,就研究生教育层次而言,国家是否已有促进公民自学成才达到研究生水平和获得相应学位的途径?
答:鼓励公民自学成才是国家的一贯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和《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早在1985年就作出了开展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决定。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了《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为公民多渠道自学成才达到研究生毕业水平和获取相应学位开辟了有效的途径。任何地方的学位申请人都可以就近到有权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高等学校申请相应的学位。目前,全国已有388所高等学校开展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工作。
问:公民如何通过这条渠道获得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和相应学位?
答:《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中已很明确。以授予硕士学位为例,具备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从三个方面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了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一是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二是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三是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认定工作主要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负责。其中,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要求申请人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以及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申请人在通过了上述水平认定后的一年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将指定导师对提交的论文进行初评,申请人根据导师的意见在半年内完成论文的修改并通过论文答辩。申请人在通过上述的全部环节后,学位授予单位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授予硕士学位。
研究生教育与本、专科层次的教育有着不同的特点。我国的硕士研究生教育是课程与论文并重,博士研究生教育则以科学研究为主。因此,个性化比较突出是研究生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即使同一专业,不同学校的培养方案都会有很大不同,特别是研究生所必备的科研能力,必须由授予其相应学位的高等学校才能给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