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程与往年不同之处主要有三项:不再以学校为主体,而由工商银行、上海浦发银行等直接发放贷款给学生;对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可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对接受高等学校助学贷款学生利息的50%给予财政贴息。另外,还款时间有了宽松期限,最迟在毕业第一年开始,可在四年内按季分期还本付息。
省教委财务科一位人士说,以往由银行贷款给学校,学校再发放给学生,高校作为出贷主体,往往面临能否收回贷款的风险。为此有的学校规定:毕业前借款人应还清本息,否则不发给毕业文凭,作为没有经营收入的学校,这样做无可厚非,但学校的风险转移到银行后,银行通过学校作为借款介绍人、见证人能及时了解学生个人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