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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鞭伤害案一审有果 十龄童断牙依然是谜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1999-05-27

  本报讯()去年6月3日本报刊登的《一教鞭打断牙一教鞭戳伤眼》一文,对去年发生在安徽省的两起学生状告教师的教鞭伤害案进行了披露,使两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今年4月26日,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对其中的断牙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该院一审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1997年11月27日下午,原告张某某(该县海阳二小五年级一班学生)在上第二节课时讲话,被告余某某(该班班主任、语文教师)发现后即用语言制止。须臾,当余某某再次发现张某某回头讲话时,即用手中的木质教鞭击拍张的左手臂数下,并提醒其注意课堂纪律。下课后,张某某曾与其他同学打闹,第三节课上课约20分钟左右,原告从地上拾起折断的牙齿,并在课外活动期间向其父哭诉,后张母带其到学校询问,并陪其到休宁县人民医院治疗。1997年12月17日,休宁县公安局(97)第79号鉴定书认定张某某牙冠折断符合钝物打击形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双方协调未果,原告于1998年4月3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上门牙缺失修补费等,并书面向其赔礼道歉。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余某某在课堂上为制止原告违反课堂纪律,用教鞭击拍原告左手臂,其行为是错误的。但是原告称牙冠三分之一折断为被告余某某所执教鞭击打所致,证据不足,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原告牙损事实发生于在校期间,调解过程中,休宁县海阳第二小学同意给予原告适当的医疗费和牙损修补费用。此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院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如下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休宁县海阳第二小学补偿张某某医疗费和牙损修补费用人民币1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360元由原告承担,鉴定费200元由休宁县海阳第二小学承担。

  原告张某某的父母对此表示不服。他们认为,按此判决,孩子断牙依然是个谜,我们虽然得了一点儿补偿费,但并不明正言顺,没有最终讨得公正说法。据悉,张某某父母日前在法定期限内已领着孩子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