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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体罚 立法治理刻不容缓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1-04-24

    福建省惠安县某学校的一体育老师,因为学生郑某在上体育课时有小动作而被罚站,后被批评时与老师顶嘴,老师在盛怒之下,在其头部猛击三掌,致使脑外伤留下后遗症。

    广西贵港市某小学教师因为班上13名学生违纪,惩罚学生喝尿,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但是自去年以来,不断出现中小学老师体罚学生的事件。虽系少数老师所为,但影响恶劣。

    面对老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在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杨勇俊等委员指出,老师之所以变得如此非礼乃至违法,主要是和老师与学生的关系有关。往常,人们认为尊重老师是第一位的,而事实上,师生关系是以互相尊重为前提的。

    由于长期以来教育的弱势地位,教师没能成为一个极具吸引力的职业,导致基础教育的教师队伍素质的退化。尽管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法规已有《世界儿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可惜的是,很多老师和家长并不了解这些法律,那些年幼的孩子们更无从所知了。

    面对关于约束教师行为方面法律条款的缺失,杨勇俊等委员提出,制定《教师行为守则》刻不容缓。

    现已实施的法律要起到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作用,还需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如果教师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可由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并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事实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相关规定。学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教师如果打学生严重到触犯刑法,学生应该去起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目前,教育部已组织有关力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准备研究、草拟《中小学学生权益保护若干规定》,并争取尽快出台。这一规定的宗旨是,从保护中小学学生合法权益的角度,对教师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建立较为健全的机制,规范和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师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处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