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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犯捐资助学缘何引发争议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2-07-05

  入夏以来的陕南洪灾牵动了一个特殊身份的人。近日,这位姓张的38岁男子,眼含热泪地表达了自己的心愿:拿出积蓄帮助灾区重建学校。而他身上的囚服,却表明了他不同于一般人的身份———服刑犯。

  今年6月,张某因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期间他从报纸、电视上看到陕南洪灾造成的损失,于是萌发了捐资几十万元援助灾区重建学校的想法,这些钱是他以前干建筑工程攒下的。张某希望以此弥补曾犯下的罪过。

  由于张某在押服刑犯的特殊身份,其捐资举动在当地引起极大争议:张某是否有权援助灾区?失学孩子会怎么看待一所由罪犯捐助的学校?善举能作为减刑依据吗?

  沙龙在座:

  郝又明 北京朝阳外国语学校校长

  吴 意 某监狱狱警

  张星水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兰亭 北京律协刑辩委员会主任

  ●郝又明:这是件大好事啊!最重要的,这件事告诉我们,人性中没有绝对的好坏。在一定环境和条件下,他恶的一面被激发,可能犯罪,但这并不能说明他内心善的一面完全泯灭。经过教育挽救,人性中的善会被重新唤醒。对这样的人性回归,人们和社会不应拒绝。

  如果我是那所受捐学校的老师,我会对孩子们说,每个人的人生道路,都可能有成功和失败,一个人一时走错路,不能代表他整个人生永远的失败。现在张某虽然人在监狱中,但能拿出钱来建学校,是灵魂的净化和再生。长期以来,在我们的观念意识中,认为“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子就打洞”天经地义。现代教育应该摒弃这种观念。

  ●吴意:罪犯发善心、行善举的事并不少见。有一女监50多名罪犯,捐出每人每月6块钱的生活补贴给 S OS儿童村,表达她们对需要救助孩子的爱心。作为罪犯,他们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权,但他们同样具有奉献爱心的公民权利,同时也是在尽公民的义务。

  至于这种行为能否作为减刑要件,作为一名狱警,职责要求我必须谨慎对待,防止别有用心的犯人借此投机。判断一个罪犯的行为动机,一定要与他平时接受教育改造的态度和表现联系起来。

  如果张某已服刑三五年了,对他的行为动机会有个大致判断。但捐资助学是张某入狱刚一个月时提出来的,那就要看他对自己给他人造成伤害行为的认识程度,以及在看守所的表现等。

  罪犯一时的善举不能作为奖励、减刑的必要筹码。对此,不应单方面刻意做过多的渲染。

  ●张星水:其实,这件事本身并不重要,之所以引起一定程度争议,是因为在常人眼里,只有成功人士,如企业家、港澳台同胞和归国侨胞才有资格和实力捐资助学。而现在却是一个服刑犯人主动要求干这件事。

  我认为,媒体和公众大可不必为此感到忧虑和不解,我个人对此持肯定态度。

  从人性上讲,犯人也是人,他们也有人性中善的表露,无可厚非。

  再看社会效果,不管服刑犯人捐资助学的动机是什么,其结果是一些失学儿童又获得了受教育的机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的负担。而且,连正在服刑的犯人都开始尝试着做善事和好事,那么,普通公民是否也该从中得到一定的启发呢?

  虽然在法律上,犯人捐资助学不能从根本上减轻他们曾经犯下的罪过和给他人带来的伤害,但这毕竟表明犯人已经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来回馈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犯人悔过自新的积极态度,是应该适当肯定的。

  ●许兰亭:张某捐资助学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张某虽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但他并未被剥夺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权利。张某为灾区捐资建校的行为,无疑属于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没有法律规定罪犯就不能捐助公益事业。

  那么,张某的捐资助学行为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呢?这要根据刑法中规定,不能一概而论。

  总之,张某捐资助学的行为合理合法。我们无权也不应该从道德角度拷问捐赠者。至于具体的捐赠程序、操作步骤等,可依“捐赠法”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