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18日,北京某小学三年级学生赵某在上音乐课时因未回答出老师谢某的提问,谢便用约20厘米长的有机玻璃尺敲打赵某头部。当天下午,赵某在当地卫生院被诊断为:自述头部被人打后引起头痛,满脸多发性丘疹。此后,赵某多次因头痛到医院就诊。
     今年4月,赵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谢某和学校赔偿各项损失两万余元。谢某则称,赵某在被体罚的前一天曾到医院治疗过头痛病,其患头痛病不是自己造成的。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作为人民教师,应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其在教学中用玻璃尺敲击学生赵某头部,不仅造成该学生身体上的伤害,而且在学生当中也造成极坏的影响,其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外,还应反思自己的行为,加强自身道德素质教育,防止今后类似情况的发生。因纠纷是由谢某的个人行为造成,学校没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