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此消息,笔者一则以喜,一则以疑,觉得实施“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的好像并非宁波一家。经查阅资料,发现在此之前,北京已正式宣布,从今年9月1日起,全市将有约60万名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免交杂费,这“意味着在北京109万名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中,将有半数以上的学生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此举在全国尚属首例”。为此,北京市政府今年将增加6000万元公共财政支出,明年则将投入1.2亿元(《光明日报》4月18日)。还有动作更早的,去年8月,广东省做出决定,每年拨出3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免收农村困难家庭约77万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书费、杂费等,“广东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可以享受完全免费的义务教育”(《羊城晚报》2001年8月17日)。
     虽然有广东、北京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政策在前,我们也大可不必责怪浙江宁波的号称“在全国率先”。相反,这种在实施免费义务教育问题上你追我赶的做法,不但令人无比欣慰,而且还具有十分突出的示范意义。
     从严格意义上将,“义务”的教育就应该是“免费”的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者免收学费”。经过长期努力,目前绝大部分地方都做到了免收学费,但从书费、杂费、住宿费到补课费、校服费、报刊费、校舍维修基金等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既不管合法不合法,也不管学生所在家庭能不能承受,往往是一声令下,交也得交,不交也得交。在这种沉重的负担之下,一些困难家庭的孩子被迫失学,或在家帮父母干活,或外出打工,或干脆成为社会闲散人员,白白耽误了大好青春时光。这对他们个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对社会的均衡发展与进步也是十分不利的。如果我们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对受教育者免收包括学费、书费、杂费在内的所有费用,依法为不同财产状况的公民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机会,那么,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少中小学生因家庭困难而在事实上被剥夺义务教育权的现象。
     广东、北京、浙江宁波等地属于经济发达地区,有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条件,其他经济不够发达的地区,也完全可以通过自身开源节流、上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创造条件。一句话,只要真正把教育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只要决策者愿意对义务教育“偏心眼儿”,免费义务教育就不会存在实质性的困难。
     是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