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互联公司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没有考虑世纪互联在“小说一族”栏目主页上写有“本站点内容皆从网上所得,如有不妥之处,望来信告之”的提示等实际情况,对于案件事实认定不当。在法无明文时,就将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延伸、扩张到网络传输上,过分支持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扩张,过重加大了网络传输者的法律责任。
被上诉人王蒙等六作家的代理人则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并无不当。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专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公开使用即构成侵权。网络的发展不能以牺牲著作权人的利益为代价。
庭审中双方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随后围绕著作权法第十条有关作品使用“等”方式是否包括网络、网络服务商对网上作品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网上使用他人作品是否应付费及标准进行了辩论。法院主持调解时,世纪互联表示了调解的诚恳愿望,被上诉方则断然拒绝。
休庭时,旁听者议论法院不会当庭判决。但经过合议,二审法院进行了当庭宣判。法院认定,上诉人世纪互联公司构成对王蒙等六作家著作权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目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网上使用他人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也不在法定许可范畴,上诉人登出的“如有不妥,望来信告之”的说明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十条对作品著作权的使用方式所规定的“等”字,并非是穷尽的,而是列举式的,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方式应该包括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目前对网络上使用作品付酬尚没有明确标准,但合议庭认为,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使用著作权人作品,会给著作权人利益带来较大损害,原审法院对世纪互联侵权作出的经济赔偿认定也并无不当。
对于世纪互联提出的本案对网络发展的影响,法院认为有关网络服务商承受能力的辩论不能成为法定的免责理由,对此法院不加以评论。但审判长同时指出,互联网的发展同样是一件值得鼓励和提倡的事情。
一桩迄今为止在国内影响最大的作家和互联网纠纷案落下帷幕,但它所引发的网络和法律的纷争与讨论却远未结束。由此折射出的众多涉及网络信息传播的重大法律问题已引起多方关注。北京市人大代表作为法院特邀监督员旁听了今天的庭审。
此案成为各网站报道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