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工如何面对“自主择业”的困惑?此事在中南局内部展开大讨论,主要焦点是:在这个时代,我们的个性如何张扬?
人的选择自由为什么有限
我和张继森、梁四广两位管制员是同龄人,我也没有经历过所谓“组织的需要就是我的志愿”那个年代。新时期的青年人,在人生观和价值取向方面和上一代人肯定有比较大的差异,但我认为,无论时代怎么变化,一些最基本的原则是不能动摇的。
人各有志,对个人来讲,他们是完全可以有自己的选择的,但他们与其他人不同的是,他们在一定时间内不具备选择的资格。
原因很简单:他们是国家出巨资培养出来的人才,他们和民航中南管理局有(应该有)劳动合同的约束。这个合同、这个合同的时效,至少可以理解为国家要求他们对培养他们的主体合理要求回报的约束。
我们说,无论时代怎么变化,一些最基本的原则是不能动摇的,搁到张、梁两位这里,就是:他们应该回报培养了他们的单位。别说是“重用”,是到一个工作条件和环境更好的地方,就是派到艰苦一些的地方、做一些艰苦的事,从道理上讲,他们也应该去。用老百姓的话(刻薄点儿)说:人,总还得有点儿良心吧?
这其实就是一个人生观的问题。
(网友)
敢于对组织说不
如果张梁二人所讲的“一大筐理论”是他们对于组织与个人、爱情与事业等问题的真实想法的话,这倒是值得庆幸的历史性进步。
长时间以来,我们看惯了许多青年迫于组织的压力“忍气吞声”;看惯了教育者和管理者“顺我者昌”的胜利笑容。张梁二人不是将自己的想法像过去一样隐藏起来,像众多人生追问者一样将苦闷和困惑投诸报刊,并署上如“潘晓”一类躲避迫害的假名,而是将自己的真实想法说出来,这不是值得肯定的人格品质吗?
敢于对组织说不,至少说明了三个问题:一是青年人有了捍卫自己价值观念的自觉,有了和传统、习惯做法对话的姿态;二是社会有了宽松的环境,提供了基本的可能,如他们在受到组织的“报复”时可以走开;第三,也说明了青年人对组织抱有信任的态度,希望在调和思想认识的前提下解决“自我需求”和“组织需求”的关系。也许张梁二人的要求对社会、对单位都还稍显奢侈,但我们应该尊重并保护他们说话的权利。
(梦想 国家某部机关)
讲人性更要讲责任
读了张梁两人所谓人性的理论,我感到他们话语中充满了对人性至上理论的曲解与亵渎。现在社会强调自我,是人格气质的自我,而非物欲、情欲的自我。个人利益是在国家、社会利益发展中得到实现的,个人利益的实现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只要是人,都是爹妈生的,谁没有儿女情长,特别是在热恋中的男女,更是难舍难分的,但难道我们为了亲情就可以个人意愿至上吗?想想我们的干部楷模孔繁森,组织决定第二次选派他进藏工作时,他把家庭和个人的困难丢在脑后,毅然踏上了第二次进藏工作的征程,他说:“咱们是党的人,得听党的话。”国家花费了大量金钱和心血,把我们培养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材,服从组织分配是别无选择的,就像我们别无选择地喜爱父母和祖国一样。拿着国家俸禄,却置集体利益于不顾,没有一种为集体利益献身、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思想,而只限于一己之私、一隅之见,专事儿女情长,个人意愿至上的人谈不上有什么好品德,谈不上对社会有什么贡献。
假如社会有一两人这样还不要紧,万一群体也如此,这个集体乃至社会必然要陷于停顿状态。个人意愿至上成了阻碍社会进步的一大桎梏。所以世上有很多事情,你不一定喜欢做,但必须做,这就是责任。
(黎朝阳 河北86591部队政治处)
“组织需要”不是人生观
“组织的需要就是我的志愿”这句话在计划经济时代,是十分时髦的口号。但“组织的需要”到底是什么?能否与国家利益等同呢?将“组织的需要就是我的志愿”作为一种正确的人生观予以肯定,笔者以为是十分不科学的,而以此为依据来否定一些与此相冲突的人生观,更是毫无道理的。任何社会的本身构成因素都是多元化的。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治社会里,我们应当允许多元化的存在,包括对职业的选择。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调整准则是国家的法律和合同。这个关系的建立和实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纯粹的商业性交易行为。既然是一个商业交易行为,当事人双方,以及整个社会,都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最根本的原则,就是合法交易的双方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将个人意志强加于对方的权力,包括国家和政府。因此,在择业和工作的过程中,笔者以为,只要择业者和员工个人的行为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任何人,包括国家、政府以及所谓的“组织”非依法律或合法的合同,都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老百姓有选择工作的权利与自由。
绝大多数老百姓在择业或工作时,生存的现实要求并迫使他(她)首先考虑的是,他为此项工作所投入的劳动成本与他未来的劳动收益之比是多少。在生存与人生观发生冲突时,绝大部分人都会作出面对现实的选择,而不会将其所谓的人生观作为择业或工作的现实目标。这就是绝大多数老百姓的一种十分现实的人生观。这种人生观在许多人看来或许很不崇高,但笔者以为,它绝对无可指责。
(江晓阳 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还有一个“组织观”问题
民航中南管理局两青年管制员抵抗“组织调动”,反映出一个人生观问题,同样也涉及一个“组织观”问题。因此,他们不仅有必要开展一次人生观大讨论,也有必要组织一场组织观小讨论。所谓人生观问题,根据他们的理解,就是如何从个人角度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问题;同理,我这里所说的组织观问题,则是如何从组织的角度处理这个问题。
个人与组织的冲突在所难免,究其根源,在于两者利益或价值取向不尽一致。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从规范个人行为的角度寻求冲突解决之道,“要做革命一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便是这种思维模式的极致写照;却很少也从组织的角度分析原因,寻找答案。
从社会的角度看,个人的多样性和组织的一元化都是合理的。人的多样性并非冲突产生的祸首。个人因出让部分权利而成为组织一员,虽说两者在地位上本是平等的,但当冲突发生时,力量对比往往相差悬殊。在组织面前,个人总是显得那样渺小,因此更应当得到救助的是个人。
个人加盟组织并不是为了寻求冲突,组织接纳个人也不是为了制造矛盾,个人和组织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协作关系。说的俗一点,就是“相互利用”,个人利用组织张扬个性,组织利用个人以扩张实力。谁不希望组织需要和个人志愿相吻合?一个人自主择业的过程,难道不正是一个寻求吻合的过程吗?你培养一个员工是“有限付出”,但不能要求员工“无限回报”。
“组织的需要就是我的志愿”,可以提倡,但不能要求,因为如果作为要求,真正的合格者就可能寥寥无几。记得大学毕业那会儿,同学们个个表示“服从组织分配”、“志愿到艰苦地方去”,可私下里却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使出浑身解数争着往好地方挤。如此要求除了培养虚伪,还有什么收获呢?
(彭云 北京某校管理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