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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普法 教师为先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12-10

    学校是每一个孩童从无知走向成熟的地方,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摇篮,尤其在我们大力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教师这一神圣的历来受到人们尊敬的职业更为引人注目,社会公众也对人民教师寄予了厚望。然而,近来在校园内却屡屡发生了本不该发生的事件,使人们为之瞠目,甚至被诉诸法庭:有的教师让学生当众出丑,取笑孩子为乐;有的教师动辄对上课迟到的学生罚站,罚跑;有的“因为责任心很强,所以常常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多次殴打学生使其自此患上精神病……虽然这只是极少数教师所为,但是对于那受到处罚的孩子来说,其伤病是终生难以忘怀的,他们对于学校、对于受人尊敬的老师作何感想呢?那些与这些孩子同学的人,又会从这些事件中悟出什么呢?我们又何以能够期望这些孩子会具有健全的人格、良好的素质?

上述事件若发生在一般人身上,恐怕谁都会认为这是犯法的事。然而,一旦是老师为之,则会有不同的认识。一些教师认为老师管学生是尽职尽责,而对于一些“调皮捣蛋”的学生,不用点“非常手段”,就难以管好。而一些学校只要求学生“听话”,升学率高,至于依法管理学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则根本没放在重要日程,因此,我们的一些教师虽然重视自己知识水平的提高,却忽视了自己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及法律意识的提高,虽然我们的普法教育已经进行了十多年,但是似乎关于教师的法制教育并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目前我国有关教师职业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实施了许多,如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来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据此所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等等,其中对于教师如何更好地教书育人都作了许多明确的规定。例如,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应当“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又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来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我们知道旧中国私立学校的老师经常非常严厉地处罚学生,现今有许多教师和家长仍然信奉棍棒教育,但是人民教师不同于旧社会的“先生”,他们应当知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的人格会对他们幼小的心灵造成多么深重的伤害,这不仅与我们社会的道德观念相悖,同时也是违法的行为。友爱、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深入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授业解惑,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这才是一个合格教师的应为之事。

因此,学校普法的对象不仅包括学生,也应包括教师;教师不仅应当教导学生遵纪守法,自己尤其要学法、懂法,成为学生的揩模。我们并非苛求教师都应当是法学家、法律工作者,但是,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教师学习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不仅可以预防许多校园违法事件的发生,而且也才有可能担当起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知法守法新公民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