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保护中学生的通信自由权,维护青少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是每一位教师应尽的义务。希望存在此问题的教师,带头学习有关法规,树立应有的法律意识,自觉纠正不法行为,对学生的权利和自己的义务有充分的认识。这样才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