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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不能对学生书信作出规定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2-02-08

    每个学生的内心都有不愿为他人所知的感情世界,他们心中会有喜怒哀乐的感情变化,朋友间的书信往来就成了学生之间传送幸福与快乐,发泄、倾诉不良情绪的一种表达方式。可是近年来,一些班主任出于种种考虑,对在校学生的书信往来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如有些班主任告诉收发室本班学生的信件都由自己统一保管起来,到放假时(一周或两周)再完璧归赵。虽然这种做法出于良好的主观愿望,但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容易引起学生的不满情绪,更严重的是这种扣押学生信件做法是违法行为,虽然情节较轻,但也是不允许的。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保护中学生的通信自由权,维护青少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是每一位教师应尽的义务。希望存在此问题的教师,带头学习有关法规,树立应有的法律意识,自觉纠正不法行为,对学生的权利和自己的义务有充分的认识。这样才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