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法》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体罚学生是违法行为,教师作为教育者,理当以身作则,遵纪守法,才能教育好学生,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若其身不正,何以正人?这就难怪学生气愤地投书上诉。哪怕他们错了,但教育者不能错。这是教育者的天职。
依情理而言,教师的做法不该受指责,他们的良苦用心也得到了三位家长的理解。“只要不是恶意的打骂”,也就是说只要是为了孩子好,不过分伤害孩子,适当地采取体罚,家长是支持或者理解的。法制意识如此淡薄的环境无形中纵容了教师的违法行为。可见,要形成依法执教的氛围,没有家长们的知法、懂法、对教师守法的监督,是难以做到的。
教师违法,法律上的后果自不必说,在教育实践中也与教师自己的初衷背道而驰。这不,学生说教师的行为“严重伤害了他们的心灵”,师生矛盾进一步激化,学生和学校的对立情绪加深。这是教育的失败,是学生的不幸,是教师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