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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学考试本质的再认识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06-14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同 时也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作为 国家考试制度,其代表着国家意志,行使学历认定和检验职能,具有 高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一点已为社会所广泛认同。但作为一种教 育形式,自学考试以评价和考试为主要特征,不同于传统的学校教育。

      1.从广义上说,凡是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品 德的活动,都是教育。狭义的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其涵义是教育 者根据一定社会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 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2.教育的发展既同生产力的状况有关,又同生产关系的性质有关。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同时制约着教育。即教育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 展变化。随着生产力和科技水平的日益提高,教育活动及其表现形式 逐步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和趋势。

      3.任何教育活动,都是由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内容、教育手 段诸要素构成。这几种教育要素的相互联系以及由此而相互作用产生 的特殊矛盾运动,就是教育过程,也就是教育的本质。

      自学考试制度就其本质而言首先是一种教育活动和教育形式。即 它由人们常说的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内容、教育手段等诸要素构 成。教育者即由国家授权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及其各 专业委员会和各级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还包括主考院校、社会助学 组织及其教师。全国考委及省级考委代表着国家意志,担负着为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的历史重任。受教育 者是数以百计的自学者。教育内容是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制订的专 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编写、指定的教材。教育手段(过 程)由形式多样的社会助学活动、考生个人自学、实践环节考核、考 试实施和思想品德鉴定等组成。

      自学考试是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 自学者实施国家意志的教育活动。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 例》规定:“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 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 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 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 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及考试机构、开考专业 (计划、大纲、教材)、考试办法、考籍管理、社会助学的指导与监 督、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等无不充分地表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 具有高度目的性、计划性和组织性的对自学者施予影响的教育形式。 我国颁布实施的《高等教育法》明确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列入我 国实施的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中。

      我们分析自学考试作为一种教育形式存在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是基于当今教育形式多样化的前提下,自学考试有别于学校教育的特 点,即它是以评价和考试为主要手段的教育形式。就教育形式而言, 考试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考试本身并不具备教育功能。自学考试因 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而成为一种教育形式,仅有国 家考试显然不能称其为教育形式。因此,如何将处于高度分散、无序 状态(相对而言)下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在国家考试(计划、 大纲、教材等)的指导下成为一种目的明确、有计划、有组织的教育、 教学活动,是自学考试制度凸显其教育形式特征的重要工作。其意义 在于:

      1.有助于提高人们对自学考试教育、教学过程,即指导个人自学、 社会助学活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改变“只管收获,不重耕耘”的现 状,有利于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提高自学考试的整体教育质 量。

      2.有利于为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澄清将自 学考试理解为“理论上的‘怪胎’,实践中走入‘误区’”的错误认 识,以及将学校教育视为唯一教育形式的片面认识,为自学考试事业 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

      3.认识教育形式的多样性,有助于人们更加重视利用和开发多样 化的教育教学手段,根据教育对象、地域和需求的不同“因地制宜”、 “因材施教”。

      4.有助于充分、有效、合理地利用社会闲散的教育资源,在国家 教育方针的指导下,科学、正确地加以引导,有计划、有目的、有组 织地实现自学考试的专业培养目标和总体任务。

      5.有利于真正实现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鼓励自学成才”和教育 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受教育权的具体要求。在现有国情 条件下实现由“英才教育”向“大众教育”、“普及教育”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