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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规定特殊考生可择优录取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06-29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中央电视台记者昨天从教育部获悉,按照2000年普通高校 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今年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可以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 取。这几种情况有:

  1、高中阶段获省、自治区、直辖市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含省级)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竞赛优胜奖获 得者。

  4、近两年来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性比赛取得前六名、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 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由学校参考录取。

  5、边疆、山区、牧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 审查录取。

  6、对归侨、华侨以及归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可适当降低分数投档。

  7、对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可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

  整理/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