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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补充规定:六种情况不售学生票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10-13

    铁道部最近发出通知,就发售学生票作出8项补充规定:

    1、(可享受学生票的)“正规院校”是指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统一考试录取入学、有教育部批准的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

    2、学生票限定在寒假(1月1日—3月31日)、暑假(6月1日—9月30日)期间发售,其它时间不发售学生票。

    3、学生票要严格按照限定的区间发售,不得变更发、到站,也不能分段购票。

    4、应届毕业生购买学生票时,必须凭学校书面证明,不得凭派遣证购票。

    5、对学生实习、举办夏令营或其它社会实践活动的,不得发售学生票。

    6、发售学生票必须在“减价优待证”上登记购票次数。

    7、发现有涂改“减价优待证”或一人持两个以上学生证的,可以暂扣学生证并通过车站通知其学校,拒绝发售其学生票。

    8、对学生证丢失后补发的学生证,补发证当年不予发售学生票。

    相关法规

    哪些人可买学生票?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的有关规定:在普通大、专院校,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享受四次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

    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发售学生票时应以近径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

    哪些情况不能买学生票?

    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

    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

    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