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内容列表:
在网吧上网玩游戏应受处罚吗?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10-21

    在这次全国性的网吧整顿中,部分网吧因客户在其网吧上游戏网站(如联众网站等)玩棋牌,而被执法部门认定为“网吧经营游戏”并接受处罚。那么这种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

    1999年10月16日《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加强对无奖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的清理检查,禁止利用计算机从事电子游戏娱乐经营活动。”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娱乐场所不得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的娱乐活动。”以上两法规很明确,都是指“娱乐场所”,即对娱乐场所的规定。而1998年12月25日《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被称做网吧的信息服务场所,以其特殊的方式为信息交流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途径”。可见,这个法规中明确地把“网吧”定义为“信息服务场所”而非“娱乐场所”。既然不是娱乐场所,那依据娱乐场所的法规禁止网吧上游戏网站就是适用法律错误。

    有关网吧的法规中有否规定网吧的客户不能上游戏网站?根据国务院1998年3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用户有权获得接入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有义务交纳费用。”而第三条规定:“用户,是指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国务院的这个法规,以法规形式规定了用户享有获得合法网上服务的权利(应当包括网上合法的娱乐服务的权利)。那么网上合法建立的游戏网站,客户予以访问是受法律保护的。更何况,在网吧访问游戏网站的用户主要是成年人玩一些桥牌、围棋之类。而且我们通常认为的(经营性的)“娱乐场所”或“兼营娱乐项目”是指由经营者专门为消费者提供娱乐内容,而为此收费的经营行为。网吧根本不具备这一特征,它并没有专门为消费者提供什么娱乐项目,而只是提供上网条件。

    最后,是对网吧不得经营游戏的理解。根据1998年12月25日《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网吧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经营电脑游戏……上网访问合法的游戏网站算不算是“经营电脑游戏”呢?笔者认为不算。所谓经营,应当是专门为消费者提供某种产品或服务,而取得报酬或利润的行为。网吧给消费者提供的仅是上网条件,并因此取得付费。而不是因为提供游戏取得付费,游戏的提供者应当是那些游戏网站。如果这种逻辑能成立,那么客户访问什么网站就将被认为是网吧经营什么,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那么法规禁止的是什么样的经营电脑游戏呢?笔者认为,应当是从经营者的电脑里直接提供给客户的电脑游戏,目前是法规所禁止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