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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购学生票 细读新规定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11-09

    记者昨日获悉,铁路部门对购买学生票作出8项新的规定,旨在规范 持学生证购票的行为。

    这8项规定明确,可享受学生票的“正规院校”是指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 统一考试录取入学、有教育部批准的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学生票限定在寒假 (1月1日至3月31日)、暑假(6月1日至9月31日)期间发售,其他时间不发售学 生票;学生票要严格按照限定的区间发售,不得变更发、到站,也不能分段购买; 应届毕业生购买学生票时,必须凭学校书面证明,不得凭派遣证购票;对学生实 习、举办夏令营或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不得发售学生票;发售学生票必须在“减 价优待证”上登记购票次数;发现有涂改“减价优待证”或一人持两个以上学生 证的,可以暂扣学生证,并通过车站通知学校,拒绝发售其学生票;对学生证丢 失后补发的学生证,补发证当年不予发售学生票。

    据铁路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可以购买学生票的学生为:在普通大专院校、 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专、技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上述人 员若家庭居住地与学校不在同一城市,可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 生证,每年享受四次家庭至院校或实习地点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 票。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

    若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一方,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或学生休学、 复学、转学、退学时,不能购买学生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