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龚某在万般无奈之下,决定将该保险公司推上法庭。
    据了解,2000年9月1日,二轻工业学校龚某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武昌支公司的平安健康保险。当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注明:报销药费在1万元到3万元之间的将按80%的药费额报销。
    4个月后,龚某在上学的路上被一“的士”撞伤,住院45天,共花去医药费1万多元,“的士”司机赔付了4000元的医药费。
    伤愈后,龚某曾十多次去该保险公司报销药费,而该保险公司却认为龚某已经得到了肇事司机的赔偿,不应再按药费总额的80%报销,并称这是行规规定的。
    昨天,记者就此事咨询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该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妥,行规不能大于法规。
    小资料: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7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等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合同规定的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并不能以肇事车主已付了被保险人赔偿金为由,而拒付它所应该承担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