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产物质的采购一般由总务处负责采购,特殊规格的物品,总务处可委托有关人员协助进行采购。
2. 财产物质的采购必须遵守市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接受任何“回扣”、“小费”,违者作师德不良处理,对劣质产品以及不正当的推销手段,要坚决予以抵制。
3. 凡不属控购商品,由请购人员填写请购单,交总务处统一审批后由采购人员凭请购单采购。
4. 凡属于控购商品,必须向教育局申请控购手续,经控购办批准后,凭“控购商品审批通知单”进行采购。
5.未经领导审核批准采购的物品一律不准擅自采购。违者财务部门应不予报销。
樱花园小学
2009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