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出公告 不得擅办教育网站网校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04-30
北京电 教育部日前发出公告,要求各地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的管理。公告
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冠以中小学校名义及面向中小学生的网校和
教育网站,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已经和
正在举办的网校,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同时,未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
得冠以“网络大学”的名义或在网上以学校名义注册域名,建立相应的网站,进
行招生和开展相应的教育活动;不得以远程教育的名义建立和利用卫星网络开展
远程教育。 已经和正在开展上述工作的要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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