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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跌坠天井谁之过?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0-06-22

    1999年1月24日15时30分左右,北京铁路局职工子弟第五小学13岁 的女学生王菲,与其他小朋友外出玩耍。在西城区二七剧场东里19号 楼东侧,因拣拾玩具,将上面落有泥土的该楼地下室天井上的玻璃, 误认为水泥板蹬踏,随即玻璃破碎,王菲坠入地下室天井。虽经天坛 医院开颅抢救脱离危险,后又转入解放军海军总医院治疗,但颅脑严 重损伤,记忆力减退,至今仍需进行治疗。

      因该楼产权属于铁道部,王菲的法定代理人——其父王慧梁向法 院起诉提出:该楼地下室天井上口露天部位的保护、安装不合格,又 无任何警示标志,故要求铁道部赔偿截止到1999年11月26日前的王菲 的医疗费人民币79126.45元,法定代理人误工费人民币10451.19元、 交通费人民币1452元、营养费人民币5000元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 元。

      铁道部辩称,19号楼的产权虽是铁道部,但王菲出事时踩踏的玻 璃是符合设计、安装、使用标准的夹丝玻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中心第一检测所曾经过检测夹丝玻璃窗的载荷试验,证明190公斤的 荷载作用在7MM厚的夹丝玻璃加荷区域时,加荷完成持续2MIN后,整个 玻璃窗的夹丝玻璃未出现裂纹,且当时该楼被评为优质工程,据此说 明王菲受伤与铁道部没有任何关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定:王菲踩踏玻璃拣拾玩 具时,玻璃破碎,证明其安全性确实存在隐患,铁道部作为该楼的所 有权人,对潜在的危险没有预见,未设置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故对 王菲受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王菲的合理损失。王菲的监护人未 尽到监护职责,对王菲的受伤也具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一审判决铁道部赔偿截止到1999年11月26日王菲医疗费人民币 55108.52元、交通费人民币450元、营养费人民币567元、王菲法定代 理人误工费人民币7315.83元,共计人民币63441.35元。驳回王菲要 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铁道部不服,以其没有义务设置防护设施或警示标 志,夹丝玻璃破碎是王菲的故意行为及原定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错误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要撤消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19号楼虽然在1998年7月被北京市西城区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站确定为合格,但王菲受伤,证明该楼天井防雨蓬的安全性 确实存在隐患,铁道部作为该楼的所有权人,确实应注意督促有关部 门,对该建筑物维护管理以确保各项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因此对王菲 受伤,铁道部承担一定的责任并无不当。铁道部上诉理由不足,对其 要求免除责任的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 审案件受理费5431元,由王菲负担3742元(已交纳),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铁道部负担16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31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铁道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