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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重申:中外合作办学要授学位必须报批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1-03-24

  本报讯(记者 焦新) 记者从国家学位管理部门获悉,截至2001年3月,经审核并批准授予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在办项目已达45个(名单见今日本报二版)。国家学位管理部门再次重申:未经核准,合作办学项目不得授予境外学位,已经授予的学位,国家不予承认。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对于主要由境外合作者提供师资、教材、教学保障、国内急需而总体办学力量不足的专业,或是符合国内教育事业特定需要的专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国内具备相应资格的教育机构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该专业,可以授予国外学位;参照这一模式,内地高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等学校合作办学,经核准,也可以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截至2001年3月,经审核并批准授予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在办项目已达45个,这些项目基本上立足于行业的特色或学科发展的需要,较为及时地引进了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优秀师资和先进教材,直接学习和借鉴了境外有益的教学方法和教育管理经验,为培养经济建设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和紧缺人才开辟了一个补充渠道;初步锻炼和培养了我方的师资及管理队伍,一定程度上更新了教学手段,改善了相应的教学保障条件;合作高校在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培养和自主管理,学生自费学习并自主择业方面进行了有益地探索,也日益受到求学者与社会的关注和欢迎。

  近年来,为适应中国加入WTO和高等教育扩大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需要,我国高校与境外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活动日趋活跃,数量逐年增多。为利于授予学位的项目举办单位合理配置资源,对相应学科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教学方式、方法和管理制度的改革,集中力量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这些项目的设置、论证、报批等均应在国家、地方、行业、单位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范围之内,合理统筹,处理好与既有专业的关系,突出特色。通过项目的审核批准,国家引导、鼓励和支持在基础学科、创新性学科领域内举办合作办学项目,拓展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的途径。为维持国内正常的高等教育办学秩序,在审批项目的同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加强了对在办项目的检查和管理,从去年年底开始,启动了对在办项目的合格评估工作,以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授予境外学位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另一方面,针对社会上一些机构和组织,尤其是一些不具备开展研究生教育资格的机构,与境外机构举办所谓“学位课程班”、“研究生班”等各类项目,有意模糊办学的非学位、非学历培训性质,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擅自在办学活动中变相授予学位的情况,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严格确定并划分了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教育,非学位项目与授予学位项目的界限,规定并反复重申:举办授予境外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教育机构必须已经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权;凡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如向学员颁授境外学位,必须按规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未经核准,合作办学项目不得授予境外学位,已经授予的学位,国家不予承认。

  附:经批准可授予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45个在办项目

  1.北京大学与美国福坦莫大学合作培养“国际工商管理”硕士(1998年启动,经批准举办4期);  

 2.清华大学与香港中文大学合作培养工商管理硕士(金融与财务)(2000年启动,经批准举办1期);

  3.清华大学、天津大学及同济大学与香港大学合作举办“房地产经济与管理、建设项目管理”PgD/MSc课程(2000年启动,经批准举办1期);

  4.中国人民大学与美国布法罗纽约州立大学合作培养MBA(1998年启动,经批准举办3期);

  5.北方交通大学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理工大学合作培养工商管理硕士(1999年启动,经批准举办2期);

  6.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与北京技术交流培训中心、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合作培养国际会计专业商学硕士(1999年启动,经批准举办2期);

  7.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与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合作培养MBA(1999年启动,经批准举办2期);

  8.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与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合作培养制造工业工程科学硕士(1999年启动,经批准举办1期);

  9.北京工业大学与美国城市大学合作培养MBA(1998年启动,经批准举办3期);

  10.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与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合作培养护理学硕士(1998年启动,经批准举办1期);

  1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与法国国家企业管理教育基金会联合开设企业管理研究生课程(1997年启动,经批准举办4期);

  1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与澳大利亚迪肯大学合作培养专业会计硕士(1998年启动,经批准举办2期);

  13.中国政法大学与美国天普大学合作培养法律硕士(1998年启动,经批准举办3期);

  14.南开大学与澳大利亚弗林德斯大学合作培养国际经贸关系硕士(1999年启动,经批准举办2期);

  15.天津财经学院与美国俄克拉荷马市大学合作培养MBA(1995年启动,经批准举办9期);

  16.燕山大学与美国都灵大学合作培养MBA(1997年启动,经批准举办2期);

  17.大连理工大学与美国德龙大学合作培养金融与财务管理硕士(2000年启动,经批准举办1期);

  18.沈阳工业大学与美国道林大学合作培养MBA(2000年启动,经批准举办1期);

  19.哈尔滨医科大学与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合作培养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硕士(2001年启动,经批准举办1期);

  20.同济大学与法国国立路桥大学联合培养MBA(2000年启动,经批准举办1期);

  21.华东理工大学与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合作培养工商管理硕士(2000年启动,经批准举办1期);

  22.上海海运学院与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管理学院合作培养MBA(1995年启动,经批准举办4期);

  23.上海财经大学与美国韦伯斯特大学合作培养MBA(1996年启动,经批准举办5期);

  24.复旦大学与挪威管理学院合作举办“变化管理(含:通信信息管理)”硕士课程(1996年启动,经批准举办4期);

  25.复旦大学与香港大学合作培养MBA(1998年启动,经批准举办3期);

  26.复旦大学与香港大学合作培养社会工作硕士和社会行政管理硕士(2001年启动,经批准举办1期);

  27.南京大学与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管理学院等机构合作培养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0年启动,经批准举办1期);

  28.浙江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培养“优质管理”硕士(1999年启动,经批准举办3期);

  29.浙江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培养“酒店与旅游业管理”硕士(2000年启动,经批准举办1期);

  30.浙江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培养“护理学”理学士(2000年启动,经批准举办1期);

  31.温州医学院与美国新英格兰视光学院联合培养眼视光学博士(2000年启动,经批准举办1期);

  32.中国科技大学与美国华盛顿大学合作培养MBA(卓越制造管理)(2000年启动,经批准举办1期);

  33.南昌大学与法国普瓦提埃大学合作培养“企业管理”硕士(1996年启动,经批准举办5期);

  34.江西财经大学与美国纽约理工学院合作培养MBA(1998年启动,经批准举办2期);

  35.重庆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培养“工程项目管理”硕士(1997年启动,经批准举办3期);

  36.重庆大学与新加坡国立大学合作培养“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硕士(1999年启动,经批准举办1期);

  37.广州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联合培养“国际会计"硕士(1999年启动,经批准举办2期);

  38.中山大学与法国国家企业管理教育基金会暨里昂第三大学合作举办国际贸易高级专业文凭课程(1998年启动,经批准举办3期);

  39.中山大学与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卡尔顿管理学院合作培养工商管理硕士(1999年启动,经批准举办1期);

  40.云南师范大学与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联合培养英语文学硕士(1994年启动,经批准举办2期);

  41.西安医科大学等八所院校与泰国清迈大学联合培养“高级护理”硕士(1995年启动,经批准举办5期);

  42.长春税务学院与澳大利亚查理·斯窦大学合作培养电子商务商学学士(2000年启动,经批准举办4期);

  43.吉林大学(原长春邮电学院)与加拿大莱姆顿应用技术学院、美国诺斯伍德大学等校合作举办学士学位教育(2000年启动,经批准举办1期);

  44.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与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合作培养“运输与物流管理”学士(1999年启动,经批准举办1期);

  45.郑州工业大学与美国堪萨斯州立大学(FortHays)合作举办工商企业管理学士学位教育(2000年启动,经批准举办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