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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外来工”子女享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作者(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01-04-04

    南方日报4月3日报道,广东省珠海市大幅下调外来工借读费,省级初高中和小学下调数额分别达到1220元、850元和840元。一般学校下调更多,以省级小学为例,原来的借读费为1150元,下调之后为310元,下调幅度达到73%。如此大规模的下调,体现了珠海市减轻外来工子女教育负担的决心。从全国范围来看,这种下调更有着重大意义,依笔者看来,它吹响了为“外来工”子女争取平等教育权的号角。

    “借读费”即学校对户口不在本地的学生收取高于本地学生学费的款项,高出部分被称作“借读费”,意即“借校读书的费用”。在迁徙自由尚未完全实现的社会环境下,一些在他乡工作和生活的人们,当他们的户籍没有迁入工作所在地的时候,当地把他们称作“外来工”。因为一些“外来工”在当地的工作生活时间较长,带在身边的子女只能就地入学,这是“借读费”产生的客观原因。但是,仔细分析,“借读费”产生的主观原因却是对人的不平等观念。

    通观我国各地的做法,“借读费”的标准一般非常高,甚至多达数十万元。对户口不在本地的外来工子女收取高额“借读费”,客观上剥夺了这些人平等教育的权利。按照我国教育法第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是,借读费的征收,导致部分外来工子女实际上失去上学的机会。

    或许有人会说,收取“借读费”,并不是剥夺外来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他们完全可以回到自己户籍所在地上学,但这些振振有词的人忘记了《义务教育法》第九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这里所谓的就近,应该是一个地理概念,而不是一个户籍概念。带着未成年子女在身边,是人们完全合乎人情的做法,既然要在当地工作,子女就应该在身边就近入学。那种要求外来工未成年子女回到户籍所在地入学的观点,既不符合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也不符合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说穿了是一种本地优越主义思想在作怪。

    从经济管理的角度看,外来工在当地工作,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繁荣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他们同样要遵守当地的政策和规定,也按照国家的法律交纳税收,在“纳税人”这个角度,他们应当和当地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借读费”的收取,实际上是要求外来工履行法定义务,但不能享受法定权利。这样的做法,岂不是严重的不平等?

    从本质上说,受教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收取外来工子女“借读费”,违反了法律,也伤害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感情。希望这种现象自珠海始,早日改变。